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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规制是政府或社会为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而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作出的各种直接的和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约束、规范,以及由此引出的政府或社会为督促产业经济主体活动符合这些限制、约束、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简要地说,产业规制是政府或社会对产业经济主体及其行为的规制。目的在于维持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限制市场势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使之不受少数人的侵犯。
依照规制实施的主体的不同,产业规制包含:政府规制、社会规制和行业自律规制。
1、政府规制是政府为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而对经济主体作出的各种直接的法律约束力的限制、规范,以及由此引出的政府为督促经济主体行为符合这些限制、约束、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2、社会规制是指与政府规制相对独立,对经济主体作出的各种直接和间接的准法律的限制、规范,以及由此引出的社会为促进经济主体行为符合这些限制、规范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3、行业自律规制又可称之为行业管理,它界于政府规制和社会规制之间,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企业的规划、协调,因而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的自组织规制。
1.公共利益理论
公共利益理论认为,市场规制发生的原因是存在着市场失灵,包括自然垄断、人为垄断(行政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市场领域,规制的目的是通过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增进社会福利,并且规制者运用法律手段提高对垄断的监督,采用让消费者参与听证等手段提高规制水平。
这一理论把政府对产业的规制看作是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 公共利益理论得到了很多经济学者的认可和支持,都把政府规制看作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但是由于在许多情况下公共利益理论与现实自相矛盾,遭到部分经济学家如维斯库兹、维纳和哈瑞顿的批评。
2.规制俘虏理论
芝加哥学派(斯蒂格勒,1971;配尔兹曼,1976;波斯那,1979,贝克尔,1985)相继发展了“规制俘获理论”。
早期市场规制俘虏理论认为:政府对市场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市场规制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即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虏),而市场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即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虏)。促使政府进行规制的仅代表社会的某一特殊利益集团,规制的整个过程最终将变成是为被规制的产业服务,规制者为被规制者所俘获。
该理论建立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同时将视角扩展到规制的制定过程中,强调政府规制的目标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常常为取悦于特殊的利益集团。
市场规制俘虏理论是在国家控制资源、各利益主体具有自己最大化效用理性的前提假设下,证明市场规制是因应利益集团最大化自己的收入要求而产生的规制者被俘虏的理论。
市场规制俘虏理论与规制历史实践相对符合,似乎比市场规制公共利益理论更具说服力但实际上,市场规制俘虏理论并没有解释规制如何逐渐被产业所控制和俘虏,缺乏现实的解释力,引发了政府对规制制度建设中的制衡机制设计和改进的思考。市场规制理论进一步发展为新兴市场规制理论。
3、新兴市场规制理论
新兴市场规制理论结合近20年来西方国家的经济规制改革,把规制研究的理论背景扩展到了福利经济学、公共财政学、不确定条件下决策等经济学领域,吸收多门新兴经济学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形成包括寻租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和新制度经济理论等新的市场规制理论。
(一)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
所谓政府主导型产业规制,是指在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既调节市场,同时也直接引导企业,并且侧重点放在后者上的一种产业规制模式,它突出强调的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协调,因而,政府可以直接伸向企业,宏观调控的受力点侧重于企业。
(二)民间主导型产业规制
所谓民间主导产业规制是指在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一种规制模式。
它突出强调的是保障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有效性。政府则着眼于一般较少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通过市场引导企业。
(三)政府民间平衡型产业规制
所谓政府民间平衡型产业规制,就是指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中政府保障市场,市场主导企业,同时又以社会因素相保证的一种产业规制模式,这种模式将宏观调控的侧重点放在保障市场自由与有效上,这与民间主导型将重点放在企业自由上有所不同,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在强调市场自由原则的同时,又突出强调社会的均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