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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议价是指指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中标价格签订合同,而是与药品供应商再次协商药品价格的行为。
“二次议价”的药品价格往往是在招标价格上再打一个折扣,使实际的交易价格低于中标价格。医疗机构按中标价格与省级药品采购中心或供应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但实际按“二次议价”的价格采购药品,中间的差价由供应商以某种方式返给医疗机构。
1、加大对“二次议价”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次议价”行为所产生的灰色收入属于商业贿赂,如果发现医疗机构有“二次议价”行为,应该按照商业贿赂罪进行处罚。
2、科学确定药品中招价格确定科学合理的药品中标价格,防止药品中标价格偏高的问题,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再次降价的动力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预防“二次议价”现象。
3、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监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监管,防止暗箱操作,确保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药品采购活动。
4、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建立有效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非常重要。政府的财政补偿一般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差额补偿。即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项目收入、药品销售收入、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人;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业务支出、药品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收入减去支出后差额为负数的,即为经常性收支差额,由财政补偿缺口使当年收支平衡。这种模式只能保运转,不能保发展。另一种是定额补偿,即财政现有经常性补助收入不变,对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以当年实际药品利润为基数给予定额补偿。政府要保证差额补偿和定额补偿及时到位,使医院成为真正的公益性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