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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配额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根据境外市场上的容量和其他一些情况而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的配额出口。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条第(2)款确定了中国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这一制度。根据该条规定,对中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以及外国要求中国主动限制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为了具体实施主动配额制,外经贸部于1993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使中国主动配额制进一步法制化。
根据《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中国主要对以下三类出口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第一种是中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出口商品;第二种是外国要求中国主动限制的商品;第三种是国外易进行市场干扰调查、有反倾销投诉迹象以及已经立案进行反侵销调查的商品。
目前这三类商品共有一下54种:烟花爆竹、芦笋罐头、水煮笋、红小豆、高粱、薇菜干、栗子、大蒜、芝麻、荞麦、蜂蜜、薄荷脑油、阿拉伯袍裤、磷片石墨、肝素钠、鲜蜂王浆、半夏、槐米、桐木及板材、甘草制品、糖醛、地毯、硅锰合金、蕉柑、冻兔肉、梭子蟹、虫草、菊花、黄芪、当归、枸杞、党参、茯苓、卫生纸、活猪、活牛、活羊、活禽、冻猪肉、冻牛肉、冻家禽、活水产品、鲜水果、鲜水果、皮蛋等等。
《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对主动配额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中国出口商品的主动配额主要由以下机构来实施:
外经贸部统一领导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管理工作。它的具体职责有:制定和颁发主动配额商品出口管理法规及主动配额管理商品目录:协调解决主动配额商品工作中的问题:负责主动配额的分配、调整并监督主动配额的使用情况;授权主动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签发部门;对各地、各协调单位涉及主动配额管理、协调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调查;依法查处违章出口。
1、省级外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主动配额商品出口的综合管理。省级外贸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包括:根据外经贸部授权签发有关主动配额商品出口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主动配额申请并汇总上报外经贸部;按外经贸部下达的主动配额总量,在本地区内进行主动配额的第二次分配;负责本地区主动配额总量内的调剂;管理和督促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的主动配额使用情况并负责本地区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统计工作。
2、中国海关对主动配额商品的出口实行监管,凭有效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货物。
3、各进出口商会负责主动配额商品的协调工作。输港澳的部分主动配额商品授权有关港澳代理机构承担部分协调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出口商品主动配额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主动配额商品出口实际或经营能力,并承担上缴国家出口创汇任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原则上均可申请主动配额。主动配额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各省外贸主管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直属外贸企业于每年11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本地区出口企业或本企业下年度的主动出口配额申请,同时抄送有关协调单位。主动配额申请包括出口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出口国别、主动配额数量、出口货源情况、上年度的出口实绩、出口价格、换汇成本。
1、协调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外经贸部提出下一年度的主动配额安排建议。
2、出口配额申请必须按规定以正式文件上报,否则不予受理。
3、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主动配额商品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本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的主动配额,须报所在地省级外贸主管部门或其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上报外经贸部,外经贸部依据其立项审批时批准的合同、实际生产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分配其主动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