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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公债是指发行期限在一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公债。
中期公债一般可根据期限长短的不同将其用于不同的财政支出的项目,因而是弥补年度预算赤字的主要的手段。长期公债的期限通常在十年以上,有的可长达二三十年。
与短期公债相比,中期公债的利率较高,易于吸引投资者,而且其发行时间距偿还时间间隔较长,国家可以在较长时间内使用这部分公债筹集的资金;与长期公债相比较,这类公债的债权人所承受的货币贬值带来的投资风险较小,也易于为投资者接受和购买。因此,在各国公债中,中期公债占有重要的地位[1]。
1.期限长。1988年以后的国库券为3年,以前的为5年或l0年。
2.面额小。除1981年发行过l万、)0万和100万大面额外,其余年份最小1元最大1000元。
3.按面额发行。对个人购买的不记名,不挂失。
5.发行方式多样。有银行代销以及承购包销。承购包销指由财政部门发包,金融机构将发包承购,然后在市场上销售,承担推销风险。在西方国家,中期公债除一部分采取附息债券形式发行以外,其余的以贴现债券形式发行,票券面额与发行价格的差额即为债券利息。在债券市场发达的国家,中期国债也是调节流通中货币量的一种手段[2]。
中期公债的作用与短期公债不同,是用于弥补整个预算年度的财政赤字,或增加财政调控能力而举借的;中期公债的形式主要是由政府发行附有息票的公债券,如美国联邦政府发行的财政部债据以及我国20世纪50年代发行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等都属于中期公债。由于中期公债发行的目的与公债的基本功能相一致,因而中期公债在各国公债总额中也常常占有较大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