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银行(Bank For Medium-Scale Enterprises; Business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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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论,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
一是它自身的规模比较小,从资产及其他方面来说,都难以与大型商业银行进行竞争;
二是它们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银行虽然也可以承办某些政策性业务,但它们本身不属于政策性银行。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多设有大量的中小企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银行服务。例如美国全国即设有约7000多家中小银行,政府还对它们实行某些特殊政策给予扶持。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设有一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中小银行。这些中小企业银行有的还在中国设有分支机构,为其到我国投资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性质决定了它们必然要以这种风险较高但数量庞大的中小企业群提供其他商业银行不能提供的金融服务,而这种银行的专款专用机制和专业经营经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本身的经营风险。同时,这种银行由于规模小,资产实力弱,它们与中小企业间具有不可替代的亲和与血缘关系,其产权设置要以中小企业和一些个人投资为主,它们与一般中小企业的发展背景类似,经营目标相互衔接,经营方式上互为上下游关系,而且它们的经营成本较小,科技含量相对较低,运营规则既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又要比较灵活,这些特点构成它们与中小企业双方建立和发展业务的基础。由此可以说,它们与中小企业间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它们之间进行的“资金”联姻可以说是是“门当户对”。
(一)利率管制
商业银行对每笔贷款的审核程序一样,无论贷款金额多少,都需经过信用评估、企业财务分析、提出调查报告和贷款委员会审查等一系列程序,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成本相对较高;加上中小企业一般比国有企业规模小,其信息披露也远不如国有企业完善,如果银行的收入不足以抵补这些成本,就可能对中小企业“惜贷”,因此,更高的利息收入能够鼓励商业银行更多地考虑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
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在7-8%,利率浮动幅度虽然不大,但能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并不多。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银行更偏好贷款给大企业,做“批发业务”,而放弃向小企业贷款,不愿做“零售业务”。在交易费用存在的情况下,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支付的利息是商业银行向企业贷款的机会利率,若贷款利率与机会利率之间的差额很小,则商业银行会停止向企业贷款;若贷款利率与机会利率之间的差额比较小,则商业银行只向大企业贷款,不向中小企业贷款;若贷款利率与机会利率之间的差额相当大,则商业银行就既向大企业贷款,又向小企业贷款。因此,要从根源上治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放宽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是一个标本兼治的良策。
(二)融资体制的国有经济导向
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并没有改变融资体制的国有经济导向。商业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依存关系在现行的融资体制中仍具有不可拆解的性质,国有企业的社会地位和责任事实上锁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责任,同时也决定了改革过程中金融资源的配置结构。这种融资体制对于民营性质的中小企业而言是“外生”的而很难与之相兼容。
体制的排斥性一方面表现为商业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放贷而承担额外的风险;另一方面表现为商业银行宁愿将钱放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账户上,也不愿意贷给有效率的民营企业。目前,由于商业银行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如何规避风险上,因此,它们对那些预期的高回报、高风险的项目已经失去兴趣。央行要求各大专业银行推行个人贷款负责制后,更没有银行愿意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了。
(三)信用担保机构
我国企业信用制度尚在建立中,个人信用更为落后,全社会有信用危机感。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银行为了减少呆坏账,保障本金回流和增值,从1998年起,普遍推行了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纯粹的信用贷款己经很少。中小企业普遍存在固定资产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等特点,因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第三方提供保证,这就有赖于信用担保制度的完善。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它介于企业和银行之间,担保人对银行做出承诺,对企业提供担保,从而提高企业的资信等级,帮助企业获取发展资金。但是,目前信用担保机构在数量上的匾乏、运作方式上的不规范不仅无法满足众多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而且也阻碍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
(四)信贷歧视
尽管许多中小企业逐渐呈现出经营绩效较好、产权结构较为完善、资本结构因依托于内源融资机制也较为完备的优势,它们却很难与商业银行建立普遍的金融联系。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所有制歧视。在我国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国有中小企业仅占总数的
24%左右,民营中小企业成为其主流,因此,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企业存在所有制“不兼容”问题,影响银行授信。国有银行不愿也没有必要因为给民营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承担额外的风险。即便是民生银行这样的纯粹的民营银行,主要客户也是大企业(包括民营大企业)和大项目。二是客户评价标准歧视。商业银行现行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是针对较大型企业制定的,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使用的是同一种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大企业的各项信用指标是中小企业无法相比的,该评定办法过于强调企业资产规模,从而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相对较低。这种状况客观上对中小企业形成了信用标准歧视,影响中小企业的融资信心。
(五)企业自身
现实中,中小企业违约行为已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随着银行信贷业务趋于谨慎,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更加不愿意贷款给信用度低、风险度高的中小企业。据权威部门统计,在没有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中有22.5%是由于自身信用不佳造成的,这就是常说的“道德风险”。
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我国中小企业在经济结构上,以民营经济为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
虽然改革开放后发展迅猛,但是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一直处于国有经济的补充地位,其本身仍有许多缺陷,直接导致融资困难。
第一,中小企业财务状况差。
大多数中小企业采取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形式, 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为同一人,企业财务核算随意性大,财务信息透明度低,财务报表普遍不实。致使银行难以正确估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风险。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50%以上的财务管理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经审计部门承认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
第二,中小企业群体信用缺失。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意识淡薄的情况,当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后,经营者不是从改变产品结构、加强经营管理等方面想办法,而是靠拖欠贷款及其利息度日,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造成了风险,而且极大毁坏了企业的信誉度,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度。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显示,在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中, 仅有39%参加过资信评估,这其中的大部分企业资信度较低,更有61%的中小企业没有参加过资信评估,没有任何资信记录。而资信度又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第三,中小企业破产率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进一步推进,我国进入相对过剩的经济时期,中小企业的创业成本、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都大大提高,中小企业创业失败率也提高很多。并且中小企业因其资金、技术等实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寿命普遍较短。有数据表明,约有50%的中小企业在创立的3 年内破产,在剩下的50%企业中又有一半企业熬不到5年就消失了,即使剩下的1/4企业也只有少数能挨过经济萧条的时期。总而言之,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极大的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还贷能力,使得银行贷款面临极大的风险,银行在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更加谨慎;
第四,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
根据我国《银行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必须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而在具体操作中,银行一般就只接受土地和房屋等固定资产做抵押物。很多中小企业自身财力薄弱,没有可用于抵押的土地或房屋,不具备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不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贷款人无力提供抵押物可寻找符合条件又愿意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应对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目前企业的风险责任意识普遍增强,符合担保条件要求的企业多不愿意为其他企业作担保,不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银行又不允许其作担保人。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都难。
2.法律制度的缺失
虽然我国法律肯定了中小企业的地位,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在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上不健全,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没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也不完善。外部制度的缺失也给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带来了困难。
第一,我国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严重滞后。我国于2003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推动中小企业向银行的融资。但这些规定比较笼统,并没有对具体实施进行规制,因此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出台的各项支持中小企业银行信贷融资的措施,多为宏观指导性意见,缺乏相关法规的配套、衔接,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很难得到法律的可靠保障。
第二,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问题加以了规定,鼓励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试图破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困局,但在实践中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审查偏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中小企业促进法》在十九条规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许多年过去了信用担保方面配套立法还处于空白。与此同时,全国或区域性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难以有效分散和化解。
3.银行基于风险考虑的担忧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所有制形式有国有独资、股份制、合作制、外资银行等多种形式,但不管是哪种都借口防范风险,降低不良贷款率,纷纷把业务重点放在大企业,歧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特别是受传统意识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恐私”心理十分普遍,对中小企业的所有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歧视。近期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国有商业银行都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门,改进了信贷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品种、保险产品等,提高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水平。但总体上讲,同等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的投放天平是倾向大型企业的。与此同时,我国与中小企业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不仅数量严重不足,而且向中小企业融资的实力也非常弱小,根本无力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
1. 健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自身的问题,除需要中小企业自己通过自我积累能力,改善经营方式及管理、财务制度来解决外,更需要外部的政策、法律法规的支持。尤其是中小企业群体信用缺失的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由政府出资或政策引导的民间资本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中小企业不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5]。通过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分散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的成功率,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资金需求。这一体系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史,在大多数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法国以及台湾地区等都建立了政府参与的多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经过几年的担保实践,我国逐步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体两翼四层”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模式。“一体”指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实行“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作为必要补充;“四层”指中央、省、市、县4级担保机构。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由政策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构成。
最初这一体系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考虑到我国国情,仅靠政府财政力量来构建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远远不足的,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求。因此,经过几年的实践,我国已经逐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变。投资主体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企业、民间组织、个人等社会出资的担保机构越来越多。据统计在全国3 366家担保机构中,公司制担保机构已达2 863家,占总数的85.14%。在全国担保机构的出资总额1 232.58亿元中,非政府出资已达875.12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71%[6]。政府的扶持方式已由初期的一次性资金投入到机制建立上来。
尽管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经初具规模,相关法律制度也基本同步得到发展,从制度上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支持。我国1999年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2004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合作开展小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2006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中小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规范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的法律环境相比,我国仍处于相当初级的阶段,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我国《担保法》由于在制定之时,担保行业自身规模也相对较小,专业担保机构数量极少,该法律仅侧重普通的担保行为,对特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上都没有涉及,缺乏专门的信用担保法。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规范大体有2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日韩为代表,以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和《信用保证协会施行规则》;二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在中小企业法中直接体现。如美国《小企业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鉴于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还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完善和补充专门的信用担保法具体规范行业活动、行业机构以及行业监管。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在现行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之外制定有关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向银行的融资。
2.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角度来看,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贷款的措施,大多是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采取的,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倚重于政策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政府也推出了许多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信贷支持政策。但这些政策始终是对中小企业特殊时期的临时性的扶持,仍无法化解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顾虑和担忧。
各国政府针对小企业的重要地位和自身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往往成立专门面向小企业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执行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为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保护。如德国的中小企业融资主要由两大政策性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平衡清算银行来带动,2002年德国平衡清算银行并入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作为“中小企业银行”,这家中小企业银行由联邦完全控股,在所有中小企业促进问题上它是中小企业和往来银行的唯一联系伙伴。通过建立中小企业银行,还简化了申请程序和提高透明度,并实现协同效应。在日本,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主要有3家政府金融机构———国民生活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工商组合中央金库,这3家金融机构由日本政府提供资金或由政府提供债务担保,原则上不接受存款的非盈利性金融机构,它们根据企业规模和行业的不同提供不同的类型的贷款。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也有中小企业专业金融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之分,中小企业专业金融机构又分2种,全台湾性的中小企业专业金融机构———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和地区性的中小企业专业金融机构———地区中小企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1999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05年7月,银监会发布了《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2008银监会下发《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这些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和改善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的环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不能从制度上保证银行贷款向中小企业倾斜。我国有必要建立专门中小企业银行,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银行的企业属性、资金来源、风险防范、激励机制及约束机制等内容。同时以中小企业银行为基础,建立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中小金融机构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并存并补充的多层级的中小企业金融体系,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