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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法学是指研究和调整个体劳动者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劳动者,少量帮工、学徒以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的一门新兴法学。
个体经济法学是顺应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发展需要而逐步形成的。近几年来,中国法学界对这门学科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研究成果逐年增多。何善昌,李昌兴、郑天顺等在《现代法学》、《政法论坛》等刊物上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文章,对这一学科的性质,指导思想,地位和作用,保障措施、经营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督管理和各种制度等方面作了研究和探索,大大地丰富了这门学科的内容。
为了保障个体经济的发展,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除宪法规定外,国务院于1981年7月发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1983年4月又发布了这一规定的补充规定,对个体户经济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家保护个体户的正当经营、合法收益和资产,如储蓄、房屋、生活资料,小型生产资料、机动工具。机动车船和其他设备等,2.个体户的合法经营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乱加干涉:3.凡属经过批准的个体经营网点和经营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驱赶和排挤,如果因国家建设需要迁动的,应给予补偿,并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地点,4.凡属有关部门纳入计划的对个体经营户供应的物质不得随意中断、刁难和卡脖子;5.个体经营者除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其乱摊派和克扣费用,6.在参军,升学、招工,入党,入团和评选劳模等方面,对个体经营者一视同仁,不得歧视;7。个体经营者从批准经营之日起计算工龄,8.个体户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建立个体经营者的劳动福利和退休制度,9.可以按行业成立个体经营者协会或联合会,10.个体户可以起字号,刻图章,在银行或信用社开列帐号,如其经营所需资金自筹不足的或周转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贷款,11.凡从事社会急需而又紧缺的修理,加工、饮食及其他服务性行业的个体户,税款可酌情减免,12.个体经营者若从事广大群众急需但经营确有困难和盈利微薄的行业,可以免税,13.所需材料、货源属于计划供应的部分,当地工商、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统筹兼顾、一视同仁的原则,纳入计划,合理分配,积极安排;对那些国家不供应或供应不足的部分,个体经营者可以自行采购,14.个体经济者享有专用、专利、刊播广告、签订经济合同等权利,15.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如果遭到侵犯,可以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除了上述规定外,1984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既确立了中国城乡个体经济者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又为中国个体经济法学的创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个体经济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范围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个体经济的性质和任务。个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至1986年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已达2000余万户。党的第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面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党的这一政策表明,个体经济大有发展前途,它由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的性质所决定的。个体经济经营的范围主要是,各种小型的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房屋修缮业以及人民群众所需要而国营和集体未经营或经营不足的行业。
二、个体经济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个体经济所有权的主体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他们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他们经过申请、得到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取得了个体经济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地位。个体经济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取决于有关部门所批准的经营范围,个体经营者对自己的合法资产,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干涉。但个体经营者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从事正当经营,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个体经济的立法和保障。为了保障中国城乡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已势在必行。尽管国家宪法,民法通则以及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三个政策性规定中,已对个体经济作了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至今还没有一个总章程,还没有形成一部管理和调整城乡个体经济的统一法典。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个体经济领域里的立法大大落后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是由于个体经济的法制不完备,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出现了侵犯个体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如个体经营者营业的房屋或场地被占、机器被破坏、工具被拿走,合同被撕毁,甚至遭受强行摊派。个体经济的发展亟待完善个体经济的保护法律。
四、建立和健全个体劳动者组织。1.建立个体经济管理委员会。中国的个体劳动者是一个庞大、复杂面又高度分散的社会群体,从中央到地方,目前都将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没有一个专门机构来加以管理。因此,广大个体劳动者和有关学者提出,应在各级政府中设立个体经济管理委员会或个体经济管理局,以便调整和强化个体经济的管理工作。2.建立个体经济研究机构。个体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有着特殊的职能,对于它的存在和发展也需要从法的理论和实践上加以研究和探讨。为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如个体经济法学会,个体经济研究中心,个体经济联谊会等。3.建立个体经济的档案与财务制度。为了加强对个体经济的管理和监督,建立个体经济的档案制度和财务制度也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它们包括:原始登记资料、定期验照换照,从业人员(含雇佣人员和帮手),经营规模变化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违法惩处情况、奖励情况以及资金、帐册、发票等的使用情况。
五、国外个体经济的法制建设6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先后发布了一系列个体经济的法律和法规。以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为例,除在宪法和民法典中规定有个体经济的条款外,还专门制定了有关的单行法规,如罗马尼亚颁布了《服务行业代营法》。匈牙利颁布了《小手工业法》等。各国对个体经济立法的内容主要有,所有权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权益分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国家干预和管理,权益保护、违法罚则等等。
综上所述,中国个体经济法学在理论和立法上都还不完备。但在中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个体经济还有它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发展个体经济将是国家一项较长期的政策。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立法来保证它的正常发展。在此意义上,个体经济法学是一门正在发展的新兴学科,它在个体经济领域中将发挥极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