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合同,也可称为绩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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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合同是将绩效目标、绩效承诺形成纸面的契约。绩效计划是履行绩效合同措施、手段,并根据时间节点进行落实。相当于目标与途径的关系。一般而言,绩效计划是围绕业绩合同制定的,服务于业绩合同。
业绩合同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具体签订日期根据公司的经营周期、会计核算等特点确定,通常情况下业绩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设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有效期结束前,通过新一轮业绩目标谈判签订下一年的业绩合同。
业绩合同签订对象(受约人)主要是非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业绩合同受约人可按自身的业绩合同分解成下属的关键业绩指标,以督促、考核下属,保证业绩合同的实现。
业绩合同一旦被签署就具有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对公司经营影响重大、不可抗拒的情况时(如自然灾害或外部环境的巨大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薪酬与考核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酌情予以调整。
关键业绩指标分为三类:效益类(体现公司价值创造的直接财务指标,全面衡量创造价值的能力);营运类(是实现公司价值增长的重要营运结果与控制变量,体现为完成战略及财务目标运用营运杠杆的能力);组织类(是实现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与公司文化的人员管理指标,体现推动公司价值观建立与人员组织竞争力的能力)。
关键业绩指标是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分解,随公司战略的演化而被调整、修正。关键业绩指标是能有效地反映关键业绩驱动因素变化的衡量参数。关键业绩指标是对重点经营行为的反映,而不是对所有操作过程的反映。
对关键业绩指标权重的设计有以下要求:对公司战略重要性高的指标权重大。受约人影响直接且显著的指标权重大。综合性强的指标权重大,如负有损益责任的总经理的效益类指标权重大。
确定关键业绩指标的目标值,具有足够的挑战性,必须通过较大的努力完成指标。要综合考察多方面的信息依据,如历史业绩、对未来发展的预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业绩等。发约人和受约人共同商讨而最终决定,当双方对目标设定无法达成一致时,发约人具有最终的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