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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报关企业

  	      	      	    	    	      	    

目录

什么是专业报关企业[1]

  专业报关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程序设立,主要从事接受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报关、纳税等事宜,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专业报关企业又通称为报关公司报关行

  对于专业报关企业的定义,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专业报关企业必须是经过规定的程序设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海关是各类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设立专业报关企业,需要经过申请——审批——注册登记这一程序。即企业必须按照程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海关规定的各种文件资料,海关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不经过上述规定的程序就不能取得报关资格。

  (2)专业报关企业的基本业务范围是代理委托人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土要工作内容包括: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数据的预录人、陪同海关验货、对货物进行税则归类、计算税费、交纳税费、提货、提供报关事宜咨询服务等等。此外,根据企业的业务能力,海关也可以允许它们从事代理外贸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三资企业向海关办理申请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减免税、生产合同备案登记等海关手续。这里应强调的是,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能从事进出口业务。

  专业报关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办理海关手续,必须由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出具正式的委托书,以明确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的经济法律责任。我们在这里所称的“经营单位”包括: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经济特区政府批准的在特区范围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有权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如政府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军事部门;外国常驻商社、团体、银行、新闻单位等驻华机构;: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交机构;执行国务院各部、委为我邻近国家兴建项目而办理货物进出境报关手续的单位;临时性少量进出口货样的单位等。

  (3)专业报关企业必须是具有境内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通常称为独立法人。它们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有独立财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外能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一旦发生违法情事,专业报关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的条件[2]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海关规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报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以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专业报关企业负责人、报关业务部门的主管人员以及报关员应当具备海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如必须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或相当学历,经过海关培训并考试合格,无犯罪记录等。

  上述条件是申办专业报关企业起码的、必要的要求。其中的注册资金为了保证专业报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保证海关征收税款而提出的。一般来说,专业报关企业属于有限责任制企业。根据国家法律,开办企业的出资人仅以其出资数额承担有限的经济责任,而报关企业在报关活动中往往涉及巨额资金往来,承担着缴纳国家税款、保证国家税收的责任,因此,规定企业必须具有150万元注册资金,除了保证企业具有正常从事报关业务的能力外,还具有相应的担保作用,一旦发生专业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违反海关规定行为、拖延或拒绝缴纳国家税款或海关罚金,诲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从其资产中抵扣。

申办专业报关企业的程序[2]

  申办专业报关企业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向海关提出申请

  要求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应当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然后,向海关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专业报关企业章程;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海关审核

  企业所在地海关接到企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后,要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判断申办企业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经审核认为符合设立专业报关企业条件的,要提出审核意见并随附上述文件资料报海关总署审批。

  3.海关总署作出审批决定

  海关总署在接到申请企业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核意见及文件资料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复核这些文件资料,并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通知报送海关,由报送海关将审批决定告知申办企业。

  4.申办企业申领《营业执照

  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的专业报关企业,凭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向海关申请报关注册登记

  经海关总署批准成立的专业报关企业,必须递交以下文件资料的正本或复印件,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1)《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

  (2)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4)《企业情况登记表》;

  (5)《企业管理人员情况表》;

  (6)财政部门或其他法律规定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账号;

  (7)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的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8)专业报关企业印章、报关专用章、企业负责人或主管报关业务的负责人和报关员印章(或签字)备案文件;(9)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6.海关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对申办企业递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海关核发《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专业报关企业在获得《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营业。

专业报关企业年审和变更登记[3]

  1.年审

  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其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办理注册登记不满1年的,当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已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要凭报关注册海关的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审。

  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年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企业遵守海关法规的情况,有无走私、偷漏税行为;第二是报关员工作质量水平,有无重大差错,以及差错的数量和性质;第三是报关业务量的大小,与企业开办时提交可行性报告的分析有何差别,有哪些原因;第四是注册资金是否到位,是否被抽调挪用;第五是企业对报关员和报关业务的组织管理是否规范,存在哪些问题。通过对企业的年审,对发现的问题应予指出,限期改进。对年审不合格的,要通知企业停业整顿,问题严重的要取消报关资格。

  2.变更登记

  专业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报关员、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报关注册海关核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注销登记[3]

  专业报关企业解散或者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报关注册海关报告,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报关注册海关缴销《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和所有报关员的报关员证。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的,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向原报关注册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由报关注册海关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报关注册海关缴销《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报关行为规则[3]

  专业报关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以下报关行为规则:

  (1)专业报关企业可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如需办理所在关区以外口岸报关事宜的,由所在地海关报上级海关核准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2)专业报关企业在报关时,需向海关出示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专业报关企业名称、地址、代理事项、双方责任、权限和期限,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内容,并应加盖委托单位公章。,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3)专业报关企业不得出借其名义,供他人受托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亦不得借用他人名义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业务。

  (4)专业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设立专职报关员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并应对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5)专业报关企业申报进口的货物,白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应代委托人缴纳税款,逾期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纳金。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37条的规定处理。

  (6)专业报关企业应依法建立账册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报关单证、票据、函电,接受海关稽查

  (7)专业报关企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批准并对外公布。

专业报关企业法律责任[3]

  专业报关企业的代理报关纳税行为是一种行政法律性质的行为,其代理活动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监管以及征收税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和进行。因此,专业报关企业以其报关活动,直接与海关发生联系而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以其独立法人的地位承担报关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专业报关企业在报关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轻重,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专业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发生走私、偷逃税款等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并取消其报关资格。企业负责人、报关部门主管人员及发生违法行为的报关员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从事报关工作。

  (2)如果专业报关企业受委托人的欺骗,向海关报关时发生伪报、瞒报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报关企业的经济责任。报关企业与委托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双方自行诉诸法律解决。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由司法部门对犯走私罪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如果专业报关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由海关取消其报关资格。;

  (3)专业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由所在地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关权:

  ①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

  ②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③拖欠税款和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

  ④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不参加年审的;

  ⑤违反海关规定,有变更未核准,停业未备案,出借其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报关纳税,未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未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不接受海关稽查等情事的。

参考文献

  1. 郑俊田主编.中国海关通关实务.2005年新编本(第5版).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07月第5版.
  2. 2.0 2.1 郭燕编著.中国海关实务.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
  3. 3.0 3.1 3.2 3.3 王意家主编.执业报关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03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