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契约(Incomplet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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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契约是指缔约双方不能完全预见契约履行期内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从而无法达成内容完备、设计周详的契约条款。
导致契约不完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有限理性,即人的理性、思维是有限的,对未来事件、外在环境无法完全预期;二是交易成本,即对未来进行预测,对预测及措施达成协议并写入契约,确保可以执行等,均存在交易成本,在此情况下,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内容,或有意留待以后出现事件时再行协商。
如果交易者具有无限的个人履约资本,那么敲竹杠将不会发生。然而在现实中当事人知道在他们维持契约关系和做出专用性投资时其私人强制执行资本是有限的,那么他们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这种契约的不完全性激发了交易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而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可占用准租又使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由可能转变为现实, “敲竹杠”问题由此而产生。
“敲竹杠”就是交易者在不完全契约下从交易合伙人所进行的专用性投资中寻求准租的一种后契约机会主义行为。一方面,契约当事人可以利用不完全契约留下的漏洞和监督执行的困难来减少专用性投资,从而实施“敲竹杠”行为;另一方面,契约当事人也可以在契约再谈判时利用资产专用性带来的“捆绑”效应,以中止达成再协商协约相威胁,从而直接要求增加契约收益。如果契约当事人减少专用性投资,那么人为的投入不足就会造成生产效率的损失,这意味着生产成本随之上升;而终止协议威胁行为的存在加剧了各方在再谈判时对修正条款的争论,这种喋喋不休的讨价还价耗费大量的资源,增加了交易成本。以上两种成本是 “敲竹杠”问题的必然结果。
为了应对不完全契约而导致的“敲竹杠”风险和保证契约的绩效,在现实交易中各方通常可以动用以下三种不同的契约执行机制:自我实施机制、第三方实施机制(法律)、一体化机制。
(一)契约的自我实施机制(self-enforcement)
契约的自我实施(self-enforcement)机制强调契约各方的自觉性,通过契约各方的信任、信誉与耐心等机制达到契约实施的目的,这种实施机制的实施成本最低。契约得以自我实施的一种途径是报复机制(retaliation),即契约各方预期到自身违约会招致其他各方的报复与惩罚而选择遵守契约,它通过契约各方以及各种中介组织的单方或集体惩罚来约束违约行为,通过文化、惯例、行规等非正式制度促进契约的实施。
契约的自我实施不依靠法院强制实施的成文契约条款,而是依靠施加一种私人惩罚,这种私人惩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与交易者关系终止有关的未来损失。在给定交易者专用性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终止交易关系的威胁(或者无法恢复)意味着一种潜在的资本损失,这就等于从专用性投资那里得到的贴现值;另一部分是与交易者市场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违背默认契约的前科由当事人与该交易者发生交易关系时将被考虑进去,这种市场声誉效应导致了该交易者在未来做生意时增加了成本,因为潜在的交易伙伴以及正在进行交易的伙伴在将来更不愿意依赖该交易者的口头承诺,而要求更为有利的或更为明确的契约条款。当交易者预期到如果“敲竹杠”的收益小于这种私人惩罚时,交易者将不会“敲竹杠”而仍按交易者相互理解的契约目标一致行动。但是当潜在的“敲竹杠”收益大于施加在交易者身上的私人惩罚条款而造成损失时,这种机制就会失灵,因为此时进行“敲竹杠”将是有利可图的。
(二)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机制(third-party enforcement)
第三方实施机制指国家或者法律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程序来弥补由于契约不完全所造成的无效率。针对造成不完全契约的几类交易费用,法经济学界的干预学派提出了不同的干预措施。
如果是不可预见性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法庭通过否决还是认可契约可以迫使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主动揭示信息 (Anderlini, Felli和Postlewaite,2003)。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法庭如果否决契约会减弱当事人的专用性投资激励,但是会增强当事人面对或然状态的保险能力,因此最佳的干预规则在激励和保险之间权衡取舍(Anderlini,Felli和Postlewaite,2004)。
如果是高昂的缔约成本造成了契约不完全,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提供某种形式的“默示规则”(即按照某种规则来调整契约不完全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司法解释或者判例)。
如果是不可证实性导致了契约不完全,那么根据履约理论,法庭基于某些可证实的条款强制执行契约通常优于提供默示规则。因为缔约各方不会把那些不可证实的条款写入契约,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供默示规则就是无效的(Schwartz,1992,1994)。
契约的第三方执行机制具有最强的强制性,但对契约各方行为的可观察性与可证实性的依赖性也是最大的,而且即使一方确实违反了契约,但由法院调查损失和实施契约的诉讼也可能是成本高昂的。此外,实际的法律干预的前提条件是相当苛刻的,有效的法律干预要求法庭面对的是具有同质性的大量案件,并且要求法庭在信息方面至少不劣于当事人。
(三)纵向一体化机制
当交易者具有有限声誉资本时,纵向一体化就成为补充自我实施机制的最佳市场合约形式。纵向一体化是将原来由市场连接的上、下游厂商纳入同企业之中,这过程是企业代替市场的过程,也是行政命令机制代替价格机制的过程。纵向一体化能够比公平市场契约更好地解决要挟问题,因为通过企业间的合并,以前存在的两个企业之间的问题就转化为企业内部的问题,而企业内部交易的治理基本上不同于公平市场交易的治理,表现在:首先,在纵向一体化企业内部进行某项活动时,可以通过集权控制达到协调,而在市场上独立企业之间进行契约交易则不存在这种控制,所以内部治理机制可以调整以适应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和契约条件的复杂性。其次,企业之间的纵向一体化通过在企业内部用权威而不是用契约来保证交易的实施,实现了企业信息交换经济,不仅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而且可以节约契约成本。再次,纵向一体化具有减少合约明确性的优势,从而减少了对法院实施不完全和刚性的长期合约的依赖。当预期改变相对于对方的声誉资本来说太大,因而必要的合约明确性太具刚性,纵向一体化就成为便于自我实施从而灵活协调的更好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每一种治理机制均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各种机制不是孤立和排斥的,而是相互依赖和补充,多种机制共同作用才能保证契约执行效率。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与企业人力资本管理
根据前面的不完全契约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不完全契约和资产专用性引致了交易中的“敲竹杠”问题,带来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上升。由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使得企业内人力资本管理也存在敲竹杠问题,这种“敲竹杠”行为是由于专用性人力资本引起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越强,“捆绑”效应就越强,退出损失也越大。与此同时,人力资本的专用性可以给交易双方带来可占用专用性准租(即某项资产最优使用者超过次优使用者的价值),人力资本专用性的可占用准租使源于不完全契约的机会主义行为由可能变为现实。而且由于人力资本的使用权只能不可分地属于其载体(即活生生的个人),所以他可以随心所欲地控制着人力资本的投入,并可以轻而易举地将一部分人力资本隐藏和闲置起来,这部分隐藏和闲置的人力资本既不易被他人察觉也无法被其他主体开发利用。
人力资本使用权的天然私有性决定了专用性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纵向一体化不能产生纵向相关的资产联合所有权。由此,含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纵向一体化不能解决“敲竹杠”问题,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偷懒和威胁行为依然存在。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越高,在与物质资本的特质交易中,其谈判地位就越高,影响企业契约关系的意愿和能力也会越强,从而能够改变原有的契约安排,要求分享更多的权利和利益,在企业内部交易频率也就会越高。因此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本战略管理上,应该按照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指导,更多地思考和设计好自己的应对机制,采取能使“敲竹杠”问题总成本最小化的结构,以取得最优的企业所有权安排。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与企业组织模式选择
在“恶意违约”普遍存在、信誉机制缺乏、法律执行力弱的现实面前,我国的企业行为与组织形式选择时更多地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将产权安排看成是影响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核心因素。企业不仅追求多元化、集团化、规模化的战略,而且常常选择一体化、虚拟制造、联盟等组织形式来实现上述战略目标。三种组织形式的特征如下:
1.一体化
为了减少恶意违约与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可以进行一体化。企业合并成一体化后既有收益又有成本,收益表现为兼并企业进行关系专用性投资激励的增加,成本表现为被兼并企业关系专用性投资的减少。因此说,企业兼并或者说由此带来的产权结构的变化对经济的影响是双重的,在一方购入剩余权利的同时另一方必然相应地失去了这些权利。只有当产权配置使企业兼并后的收益大于成本,这个兼并或一体化才有效率。因此,企业合并或一体化过程中产权重新配置对合并后企业效率的影响至关重要。一般来说,最优的一体化应该是将资产的控制权让渡给能使资产更具有生产效率的一方。
2.虚拟制造
当我国国内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时,而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良好的信誉机制与健全的法律制度,可以考虑采取虚拟制造的组织形式,通过与其他的公司签订长期的契约来实现其经营的核心化。
3.战略联盟
当国内企业在技术的研发上与世界先进水平还存在差距,而国外企业虽有很高技术实力,但缺乏对中国市场的了解,缺乏本土化的经验时,为了提高本企业的技术水平,可以考虑采用与国外的公司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作,双方的优势得到发挥,不足得到弥补,变简单的竞争为联合竞争,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与获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