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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Clauses),又称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目录

什么是不丧失价值条款

  不丧失价值条款是指保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允许投保人得自由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种合同约定。一般来说,投保人可以在直接领取退保金,或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缴清保险,或者将原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改为展期保险三种处理办法中选择一种办法处理其保险单现金价值。[1]

不丧失价值条款的内容[2]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当投保人没有能力或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时,保险单项下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可以作为退保金现金返还给投保人,也可以作为趸缴保险费将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或展期保险单,而究竟如何处理,由投保人任意选择。只有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才有必要列入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趸缴保险费时显然列入此条款无意义。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提出三种处理责任准备金的方式供投保人选择:

  (1)现金返还。即把保险单下积存的责任准备金扣除退保手续费以后,作为退保金,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投保人

  (2)把原保险单改为缴清保险单。即原保险单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均不变,只要依据已经积存的责任准备金的数额,相应降低保险金额,此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责任准备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与原保险单责任相同的人寿保险,保险期限自停缴保险费起至原保单满期时止,保险金额是由趸缴保险费的数额而定。

  (3)将原保险单改为展期保险单。即将原保险单改为与原保险单的保险金额相同的死亡保险,保险期限相应缩短,此后投保人不必再缴纳保险费。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以责任准备金作为趸缴保险费,投保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与原保险单相同,保险期间则由趸缴保险费的数额而定。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单以后,保险期限不能超过原保险单的保险期限,如果责任准备金仍有剩余,则作为满期生存保险责任的趸缴保险费。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

  1. 张经.企业合同管理.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04月第1版
  2. 李平安.保险事故赔偿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