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清算
三级清算是指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机构同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办理一级清算,再由各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各地清算代理机构)同本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二级清算,最后由证券经营机构同其客户办理三级清算。
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异地资金集中清算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资金集中清算业务实施细则”,送交公司备案;
二、与本地券商签订“代理清算协议”,收取交易保证金;
三、联系一家银行办理资金汇划;
四、将“资金集中清算确认书”送交登记公司;
五、在确定日期开始动作;六、将交易保证金的50%汇划登记公司。
- ↑ 董新兴主编.实用证券投资词典.山东友谊出版社,2003年06月第1版.
- ↑ 刘大川主编.中国股民实用大辞典.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