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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五统”中的“提”是村提留,“统”指的是乡统筹。所谓“三提”,是指农户上交给村级行政单位的三种提留费用,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行管费。“五统”是指农民上交给乡镇一级政府的五项统筹。包括教育费附加、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优抚费。“三提”和“五统”一般各占“三提五统总额的50%。[1]
村提留的产生于可以溯源到合作化运动时期,而乡统筹的产生则可以溯源到人民公社运动时期。1991年国务院颁行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村提留与乡统筹及各项有明确法律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与摊派进行了规范,成为乡统筹与村提留收取的主要依据。根据《条例》,乡统筹费由乡人民政府与乡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每年做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预算方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部门备案;讨论通过的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应当张榜公布,接受全面监督。同样,根据《条例》,村提留的公积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经济企业;公益金用于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合作医疗保健以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管理费用于村干部的报酬与管理开支。[2]
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三提五统”也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三提五统的经济租的本质
有关这些具体的收费名目,是不能仅仅从字面上加以理解的。比如许多地方农村每户一册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居然明文向十几岁的未婚男女,七八十岁的老翁老妪按人头每年征收1.5元的计划生育费。又比如虽然各地的“基于民兵”早在十年前就已销声匿迹,但民兵训练费还是按人头每年0、5元照收不谋。更有甚者.许多地方为了监督农民负担,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竟然开征什么“监督农民负担监督费”。
这种文字表述的荒谬提醒我们,具体地去区分那每一“提”、每一“统”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关注的是乡阻”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不会有例外,同样是两权分离,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代表——基层乡镇政府、村委会有理由去要求这种实现,他们有权向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农民征收经济租。该经济租的表现形式就是“三提五统”。当然,由于这种经济租是在公有制集体土地所有权条件下发生的。因此和纯粹地租有所不同。也绝对不含租佃的意味。
正是因为“三提五统”的这种内在经济租本质赋予了它以合法性。使它在实际运动中能那么不拘泥于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什么样古怪的名目征收都无所谓,至于缸收后用来干什么,农民也无权过问。
作为经济租,其租金水平又是如何决定的呢?
从均衡的角度来看,在土地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具有同等稀缺性的条件下,在一个功能完备(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土地和劳动力将通过市场自动达成均衡。均衡点的租金水平是符合帕累托效率(Parsto Efficience)的最佳租金水平。如果土地资源相对于劳动力资源稀缺(人多地少).或者由于某种外来强制性因素使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无法自主选择进人或退出农业劳动力市场例如强制性户籍管制,非农部门对农业劳动力流人存在歧视,则市场的完备性就会被损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在租金选择问题上将不会处于均等的地位,租金水平完全由土地所有者根据其垄断地位的强弱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