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资源税(General Resour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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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资源税是国家对国有资源,根据国家的需要,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一种税。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城市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为取得应税资源的使用权而征收的税。
一般资源税的特点是对占用开发自然资源者,不论其所占用的资源质量优劣、取得的收入多寡,一律平等对待,无差别地普遍征收。级差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国有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而获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特点是根据资源质量优劣及收入多寡,有差别地征收,对哪些占用优等资源者多征税,反之,少征税,而对占用劣等资源者则给予免税。
一般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从国有资源占用开发权力的让度中取得财政收入,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级差资源税的征收目的侧重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调节资源占用者的级差收入,为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而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和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则是两种资源税的共同征收目的。
实际上许多国家的资源税往往是既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又在征收过程中根据资源条件差异对不同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分别确定高低不等的税收负担,兼有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