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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财产信托是指信托投资机构除了受托将委托方的信托财产转让或出售给指定或不指定的购货方外,还要在买卖过程中对使用分期付款方式的购货方融通资金,代购货方先垫付所应交的货款,然后由购货方按预定的分期付款的次数和金额定期归还信托投资机构的垫付款。融资性财产信托的特点是在财产信托的过程中伴随着信托投资机构提供的融资。
融资性财产信托的期限一般为3年左右,最长不超过5年。信托手续费按信托财产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收,于正式受理财产信托或垫付信托财产款项时一次收取。信托投资公司预先垫付的财产信托款项,比照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相应计收利息。
为确保如期收回信托投资公司垫付的资金,财产信托业务原则上必须由需货单位按照延期付款或支付租费的期限,到原开户银行申请签发相应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自受理此项业务之日起,至收回融资本息金额之时止为此项业务的信托期。在委托期内,信托财产如发生意外事项,信托投资公司有权向需货单位追索应收的融资本息。
按照英美法学者的意见,成立融资性财产信托托须具备四项构成要件:
(1)确定的信托财产。这是构成信托关系和信托财产权的必备要素。
(2)确定的信托意图。它具有限定受托人信托财产权内容和权利行使意图的作用,超越信托意图而滥用信托财产权将构成“违背信托”。
(3)确定的受托人。尽管信托的成立不一定取决于受托人的意志,但受托人却是信托成立的必备要素。
(4)确定范围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也可是委托人的亲属或其他无关第三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一)供需双方签订订货合同;
(二)供方按订货合同填具“财产信托申请习书”向信托机构申请融资性财产信托;
(三)供需双方及其双方所在地的承办信托机构共同签订四方基本协议;
(四)孺方与供需双方信托机构订立延期付款合同;
(五)供方向需方交付信托财产;
(六)需方按照延期付款的期限,向开户银行申请签发相应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受托人(供方开户银行的信托机构)收妥银行承兑汇票后供货方一次垫付全部货款,供方信托机构按期收取承兑票款及需方支付的利息,保留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