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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指任何成员方除征收关税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出、或向其他成员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数量限制使一国保护国内生产所付出的代价要比对国内生产商提供补贴或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代价更高,极易导致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限制竞争并扭曲贸易体制。关贸总协定要求任何缔约方除征收正常关税或其它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它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出口或销售出口产品。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
但是该原则有以下例外:
⑵、为保护本国的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
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还隐含在实施允许使用的数量限制措施时,要求遵循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的原则,即除非对所有第三方的相同产品的进口或对相同产品向所有第三方的出口同样予以禁止或限制以外,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或禁止另一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进口,也不得禁止或限制产品向另一缔约方领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