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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

  	      	      	    	    	      	    

目录

谢尔曼法的概述

中文名《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中文简称谢尔曼法
英文名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
英文简称Sherman Act
法规原文Sherman Antitrust Act
生效时间1890-07-02
修改历史
本协议当前有效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An Act to Protect Trade and Commerce against Unlawful Restraints and Monopolies)简称《谢尔曼法》(Sherman Act)。因最初是由参议院共和党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所以被命名为《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也就被称为全球反垄断法之母。

  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谢尔曼法的提出背景

  谢尔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干预经济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旨在垄断州际商业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垄断或试图垄断、联合或共谋犯罪。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奠定了反垄断法的坚实基础,至今仍然是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什么是垄断行为、什么是限制贸易活动没做出明确解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

  美国联邦第一个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授权联邦政府控制、 干预经济的法案, 是1890年国会制定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因由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称是《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及垄断法》。该法是美国反托拉斯法中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全文共8条,其主要内容规定在第1条和第2条中。第1条规定,以托拉斯或任何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对外贸易者均属非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条规定,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第1条相同。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坚实基础,但该法的措辞极为含混和笼统,诸如“贸易”、“联合”、“限制”等关键术语词义不明,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要受到经济背景的深刻影响。所以,该法颁布后执行不力。此外,该法还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对工会组织,镇压工人运动,仅1890年到1897年,联邦最高法院就据此作出了12项不利于工会的判决。

谢尔曼法的根本目的[1]

  从根本上说,反托拉斯法在19世纪晚期的出现是对托拉斯及其力量在美国经济中增长的回应。工业化导致的经济结构巨变和经济集中是《谢尔曼法》诞生的社会经济基础。公法和私法在应对垄断问题上的局限性是《谢尔曼法》诞生的法律背景。

  《谢尔曼法》的诞生是对国家干预私人经济活动必要性的肯定。利益集团压力是《谢尔曼法》诞生的推动因素。法律条文含义和执行目标的模糊性、欠缺可操作性是《谢尔曼法》的特点。对垄断的认识分歧导致了《谢尔曼法》条款含义的模糊性。由于英美法系具有通过判例发展法律的传统,模糊性语言反而增加了其包容性。《谢尔曼法》与限制贸易的普通法在目的、法律后果、理论基础等方面都有不同,因而并非普通法的成文化。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条款[2]

  第一条 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二条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不超过35万美元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也可由法院酌情并用两种处罚。

  第三条 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美国准州内、哥伦比亚区内,准州之间、准州与各州之间、准州与哥伦比亚区之间,哥伦比亚区同各州间,准州、州、哥伦比亚区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如果参与人是公司,将处以不超过1000 万美元的罚款;如果参与人是个人,将处以3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由法院酌情两种处罚并用。

  第四条 授权美国区法院司法管辖权,以防止、限制违反本法;各区的检察官,依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其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本法行为。起诉可以诉状形式,要求禁止违反本法行为。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状审理期间和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随时发出在该案中公正的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条 依据本法第四条提起的诉讼尚在审理中时,若该案的公正判决需其它人出庭时,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该法院所在区内,法院都可将其传讯。传票由法院执行官送达。

  第六条 依据本法第一条的契约,联合、共谋所拥有的财产,若正由一州运往另一州,或运往国外时,将予以没收,收归国有,并可予以扣押及没收,其程序与没收、扣押违法运入美国财产的程序相同。

  第七条 本法不适用于涉及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出了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的行为,除非

  • (1) 该行为对下列有着直接、实质和可合理预见的影响
    • (A) 非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或与外国之间的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或
    • (B) 与外国之间的进口贸易或进口商业,某人在美国从事这类贸易或商业;和
  • (2)这种影响产生依据本法但非本条规定的请求权。

  如本法仅因(1)(B)适用于该行为,则本法仅为对美国出口业务的损害适用于该行为。

  第八条 本法提到的“人”,应被视为包括依据美国联邦法律、州法、本地法或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上述法律的核准的现存公司及组织。

参考文献

  1. 徐伟敏,美国《谢尔曼法》研究〔D〕,山东大学,2009
  2. (美国)谢尔曼法.法规网.197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