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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二)

领取条件和享受待遇

(一)领取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享受新型农保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自试点开始,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且逐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

3、未按上述规定缴费年限缴费的,可延长缴费期5年。如缴费年限仍不满上述规定,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保险的。

对未享受过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已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取得社会保险资格后,方可从试点开始时按月领取基础。

     

(二)待遇支付:

参加新型农保到龄领取待遇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两部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计发)。

基础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与按缴费年限增加部分之和〔30+(30×1%×缴费年限)〕。

自试点开始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政府按月支付30元基础养老金直至身故。

参保对象因身份改变或身故的,原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

(三)待遇调整:

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定期调整。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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