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璐生的俊俏,入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这一干就是两年,由于期间发生了一件不愉快的事,小璐最终不干了,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小璐非常气愤,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营销奖励48000元,仲裁阶段小璐胜诉了,公司不服这个结果将小璐告到了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公司曾经制定了销售团队奖励方案并审批通过,约定每套房源奖励4000元,如果销售的是洋房则每套另外再奖励1000元,即每套洋房奖励5000元。小璐辛辛苦苦工作,拉来了很多客户,共销售10套房源,包括8套洋房和2套高层。
小璐满心欢喜地向公司提交了奖励申请表,公司在奖励申请汇总表中确认奖励金额共计48000元。公司相关领导、负责人已在工作请示单中签字确认,但后来公司反悔,拒不支付小璐奖励。
公司理由是:“这个是预申请,作为内部上流程的一个附件,然后需要内部的流程审批通过之后方可发放,相当于是这个只是一个前面的某一个部分,还没有整体完成”。
裁判认为,小璐提供的《奖励申请汇总表》已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销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签署“同意”,最后一栏总经理意见亦签署“同意”,对此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这只个是预申请”,但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流程审批的整体完成标准、时间均未作出合理说明,亦未指出《奖励申请汇总表》有何不当之处,故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不予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最终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十日内支付小璐营销奖励48000元。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奖金是工资总额的六个部分组成之一。本案中,小璐因销售10套房源应获得48000元奖金,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支付。
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