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玻璃被砸坏了
心疼我的车
一定是不知道从哪里的夏威夷果的错
我不能独自承受这份痛苦
基 本 案 情
2月13日下午,李某发现自己停放在小区停车位上的奔驰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坏,挡风玻璃下方雨刮器内发现了一枚夏威夷果。李某认为是这枚夏威夷果由高空落下,砸坏玻璃,于是立刻报警,并告知了小区物业。物业公司人员对停车位上方对应单元住户进行走访,但调查未果。
事后,李某没有对车损痕迹进行鉴定,而是先对奔驰车进行了维修,用去维修费10000元。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将车位正上方12单元01户型的住户都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该楼层的住户依据《民法典》高空抛物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裁 判 结 果
经法院审理,决定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 判 说 理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车辆的前挡风玻璃损坏是否是由小区12号楼01户型的高空抛物导致的。
对此,法院认为,李某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实成立的,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可以确认的事实只有2021年2月13日15时许,李某停放在小区租用车位上的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据李某陈述,是一颗夏威夷果砸中挡风玻璃导致玻璃损坏,但其当时没有请专业机构对损坏痕迹进行鉴定,现车辆已修复,该事实无法还原及确认。
此外,不论从公安部门的受案登记表,还是法院调查走访情况,均无法确认事故系由高空抛物导致,更无法确认是小区12号01户型的高空抛物导致,因此法院对李某基于高空抛物这一事实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 官 说 法
高空抛物至今仍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针对这类不文明行为导致的损害,大家在维权时仍会感到力不从心。确定侵权责任人难,举证难,准备诉讼材料难。今天我们将结合本案案例和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希望给大家提供更好的维权路径和方法。
一、高空抛物本身就是一个待证事实
本案中,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前挡风玻璃就是被高空抛下的夏威夷果砸坏的,但他对于这一事实的举证并不充分。要适用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或补偿,受害人需要首先举证证明损害是高空抛物导致的。结合本案来说,挡风玻璃损坏可能由多种原因导致,事发时案涉小区没有监控,也没有旁观者可以证明事发经过。事发后,李某报警并向物业求助,这是完全正确的。但在物业走访无果后,李某还可以对捡到的夏威夷果比对车窗裂痕,申请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痕迹鉴定,将车窗裂痕系被夏威夷果所砸导致这一事实固定下来,便于下一步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维权路径选择
民法典第1254条分三段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进行了说明和规定。第一段明确了高空抛物的一般规则仍然是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可能加害人全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调查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才由可能加害人给予补偿。因此,高空抛物发生后,受害人与物业公司、公安部门应当尽可能全面地进行走访调查,并及时固定调查结果,确定侵害人,确实无法明确具体侵权人的,应当利用经验法则和技术手段审慎并且尽量缩小可能范围。第二段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承担规定。根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三段明确了公安等机关有义务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进行调查。
因此,遭遇高空抛物导致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时,大家在固定证据方面,首先,应当尽快报警并通知物业公司,协助警方和物业公司走访调查,尽可能查清责任人或者缩小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其次,通过痕迹鉴定等手段收集高空抛物致损这一事实方面的证据;再次,在确实无法查明侵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由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也可以主张由物业公司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三、高空抛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希望每位市民都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不做高空加害人。相关单位和基层组织也应积极参与到高空抛物治理工作中来,共同为营造更加美好、安全的生活环境而继续努力。
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