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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行将推出 政策性破产明年画句号

距离新《企业破产法》公布还有一周时间,专家和权威人士普遍认为这部新法对于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具有进步意义,特别是管理人制和企业重整制等更是新法中的突出亮点。然而,由于新法实施尚需法律细则指引,作为未来重要参与方——很多中介机构对管理人制度到底如何实施,还在观望。

中介观望管理人资格申请

管理人制是新法中的一大亮点,来自全国律协《律师参与破产业务指引》的起草机构之一的大成律师事务所脱明忠律师具体指出,破产管理人主要由债权人选择,通过人民法院确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甚至有资格、有业绩的咨询公司都可以做管理人。管理人将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

日前外界有消息称,近一段时间全国各地已经有很多中介机构陆续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希望成为管理人。但记者采访发现,尽管高法已出台了两大司法解释来促进管理人制度实施,由于管理人的申请和选拔程序还没有全面启动,很多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还处于观望状态,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负责人就认为,实际上破产业务是国外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但中国的破产业务该如何做,还有待新法实施以后,视具体情况而定。德勤内部人士也对记者表示,由于破产业务风险性很大,过去“四大所”对此涉及也并不多。

“现在管理人制度建设还在进展过程中,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破产法法庭,各地管理人才库如何建立、有关专业人士如何取得管理人资格都还在论证和推进中,这些都可能影响到实践中管理人制度的有效实施。但作为执业律师,我们会及时根据立法和实践的动向,积极参与管理人申请与工作。”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令狐铭对记者说。

重整制利好破产企业

重整制是新法中的另一亮点。这主要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确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法院主持下,由各方利害关系人协商通过重整计划,或由法院依法强制通过重整计划,进行企业的经营重组、债务清理等活动,以挽救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不仅是债权人、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债务人方’中注册资本中占1/10以上的投资人也可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令狐铭律师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认为重整制特别适用于上市公司,因为如听任上市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特别是其中还有较好社会资源的上市公司不加挽救地大量破产倒闭,必然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损失,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在新破产法生效实施后,上市公司必将成为适用破产重整程序的重要主体。

由于未来很多并购重组的机会可能会存在于待破产企业中,它们的优质资产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和优化组合,因此作为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其职责意义重大。脱明忠指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破产企业,保管、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在重整过程中尽职调查,盘清破产企业家底,制定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草案,编制《职工安置方案》等方方面面。

新法实行“新老划断”

新法生效后,需要考虑其与目前还在生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间的协调问题。令狐铭介绍说,我国的《破产法》虽是一个人大立法的产物,也替代了1986年的老法,但破产程序是一个法律体系,如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破产内容。“如果新破产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考民诉等其他相关法规。”他说。

此外,由于引入管理人和重整机制,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中国境内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在内的所有法人企业都纳入其调整范围。还首次写入跨境破产的内容。也就是说新法与1986年的老法相比,其涵盖的内容更为广泛。

同时,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这次就有了明确的“新老划断”规定。目前中国还有2116户国有企业有待实施政策性破产。到5月18日,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项目已初审查结束。权威人士透露,6月初有关部门将展开联合会审,政策性破产将力争在明年画上句号。

最后一批政策性破产企业将适用新法第132条、133条的规定,即破产企业将实施抵押物优先安置职工,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但破产的受理程序和标准要按新法实行。此外的所有国有企业将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起进入市场化的破产程序,不再享受政策性破产的优惠。

上述权威人士也指出,有关新旧法规的衔接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如哪些人还能参加清算组,如何把握新的破产受理环节,这些问题也都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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