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从哪些角度比较医疗事故与医疗纠纷的区别?
(1)概念不同
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2)在启动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和参与诉讼活动中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①适用的法规不同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以个人负责直接进行鉴定,鉴定人制作鉴定文书并在鉴定文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个人负责,鉴定人要承担出庭质证的义务。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②司法鉴定的主体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是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结论采用的是合议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的,专家鉴定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签章和出庭质证。
医疗纠纷鉴定由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3)鉴定机构的职能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一样。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判定医疗机构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不良医疗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医院过错在不良医疗后果中的参与度,医疗过错所致损伤程度及伤残程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医患双方所争议的医疗行为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责任程度。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1、住院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或持有异议,首先向科室主任反映,由科主任调查或安排有关人员给患方作出解释或答复。
2、对科室解释或答复的问题若有异议,患者或家属可投诉到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属医疗方面的问题,向医务科投诉;属护理方面的问题向护理部投诉;属医疗收费问题,向审计科投诉;属医德医风问题,向党办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解释和答复。
3、对医院管理部门作出的答复意见仍有异议(属医疗质量或技术问题,可向市卫生局医政科申请医疗鉴定,或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属于医疗服务及医疗行风问题,可向市卫生局监察科或市纠风办投诉解决)。
虽然在现实生活之中存在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同时发生的情形,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等同的,从发生的频率上来看,医疗纠纷发生的概率比医疗事故更高,但是在纠纷发生后,责任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医疗事故那么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