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经济交往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有效载体。但在现实中,不少人往往只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而忽视有关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与他人签约时,下列期限须特别留意。
一、撤销赠与合同的期限为6个月。
在日常生活中,因条件发生变化,赠与人赠与后又反悔的情况经常发生。那么,在多长时间内可以撤销这个不成熟的赠与呢?
《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签订租赁合同,只要租赁时间超过了6个月,就应订立书面合同,否则租赁的时限就被看做是不定期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三、支付期限不明的利息、租金按年计。
在经济往来中,公民之间、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经常发生借贷事项。如果因一时疏忽而未对利息的支付期限进行明确约定,那么在还款时如何支付利息呢?
《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时一并支付。”
另外,对租金没有明确约定的,《合同法》第226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四、数量、质量异议期限一般为2年。
在物品买卖交易中,买方如果对卖方的物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内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规定。”
五、租赁不超过20年。
不少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往往为了图省事而订立“无期限合同”。对此,《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