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据武汉发布报道,2021年5月,张某入职武汉一家团购公司,约定每月工资16000元,每天工作8小时。张某经常在下班时间使用微信处理工作事务,有时是简单回复工作问题,有时是召开线上工作会议,短则几分钟,长则数小时。2021年11月,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2023年3月,张某将该团购公司起诉至洪山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8万元。
什么情况下,单位要付加班费?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加班费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超过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属于工资的一种组成类型。
什么情况下单位要付加班费?这与用人单位所实施的工时制度有关系。 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
一般情况下,标准工时制中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非工作时间隐形加班
不局限于工作场所
洪山区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某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 张某利用休息时间回复工作相关问题,已超出了简单沟通范畴, 需要进行实质性处理,应当认定张某存在加班情形, 又因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加班时长难以量化,全部时长认定加班有失公平,故综合考虑到原告的工资情况、职务要求、加班频率、时长、内容等酌情支付该项加班费用为5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随着经济发展及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 对于非工作时间的隐形加班问题,不应局限于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外处理工作事务,是否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
本案中,张某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应当认定为加班。当然,不是所有“居家办公”“微信办公”都算加班,若是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则不应认定为加班。
下班后微信办公是否算加班,引发网友热议。有些网友认为,下班后,还要在微信处理一些工作事务,将工作时间和私人时间混在一起,属于“隐性加班”,让人身心俱疲。
@蝴蝶飞啊:支持法院的判决。自己上班的公司也有类似的情况,每次下班后还需要在微信里处理各种事情,下班后身体虽然已离开公司,但人却还保持着工作的状态,感觉自己每天好像“下了个假班”。
@好运在这里:法院的判决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非工作时间使用微信联系工作,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应该算加班。
@冬天不太冷:如果下班后额外有不定时工作也要符合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那平时单位上班时间就应该减少,或者给员工安排调休。
也有网友认为这实属无奈之举,但应注重工作和生活的平衡。还有网友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只是稍微动动手就能解决的事情,不应该算加班,如果线上处理时间较长,那就应该算加班了。
还有部分网友认为,现在在数字时代飞速发展的情况下,用通讯软件沟通比较快捷高效,建议对加班的标准规范化,也可以保障双方的利益。
你能将生活和工作分开吗?
下班后使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
是你的常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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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参考长江日报、腾讯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