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江门泰丰海产有限公司因存在外排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经查,2018年9月27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从事水产品冷冻加工项目,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委托广东恒畅环保节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企业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企业排放废水中氨氮为19.3mg/L、化学需氧量为104mg/L,均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一级标准限值:氨氮10mg/L、化学需氧量90mg/L,即该企业存在外排废水超标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27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和视频,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HC[2018-09]079号),营业执照,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许可证编号:4407032012313018),外排废水采样示意图等为证。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10日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企业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应该企业的听证申请,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认为对该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明确,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企业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