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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主要变化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和以前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单独设计了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本次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

2.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两个行次的解释说明中,将原来的“填报按其会计制度核算”增补为“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明确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如何填报问题。

3.增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实际利润额”等4个行次,并恢复“利润总额”行次。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不征税收入”用于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用于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用于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008年,为适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和企业季度申报可以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以及企业存在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和《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两个文件,将“利润总额”行次改为“实际利润额”,并规定“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次修订恢复了“利润总额”行次,并将上述计算过程在申报表上体现,细化了申报表的内容,完善了申报表的逻辑计算体系。

4.在“应纳所得税额”行次解释中,增加了“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的说明。

5.增加“减: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行次,用于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6.增加“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用于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7.考虑到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的因素,分摊比例不再统一定为25%,而是允许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实际比例填写。

8.增加“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两个行次。

9.增加了表内关系公式和表见关系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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