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经营期限2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该公司当年投产当年进入获利年度,1999-2003年度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该公司在2004年度8月份取得由省外经贸委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并于2005年初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经审核最终确认该企业不符合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条件。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该企业未及时取得先进技术企业证书而不符合此项优惠。
友情提醒:凡具备享受两类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期满前及时取得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相关证书,并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批,以便依法、合法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镇江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