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但是由于代理制度的出现,解决当事人因为能力上不足或者时间上走不开的难题,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不用出席,如离婚案件就必须双方到庭。今天法律知识网小编将带您一起了解下2018年经典民事诉讼当事人案例。
一、2018年经典民事诉讼当事人案例
1、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案例
2007年,一起使用简易程序审判的买卖合同纠纷就因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被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过程中。
据了解,1994年原告(反诉被告)周某为所在村社社员,在昆明市盘龙江边集资建房,同年6月30日周某与合作社就建房事项签订《约定》,周某因没钱向姐姐的公公吴某(反诉原告、上诉人)借款38万元,并约定还款期为3年,月利率3%。1995年12月30日,在周某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周某与吴某就借款及房屋处理等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周某如无力还款,就用3套房子、3间铺面抵押,期限为30年,租金每年5000元,随后周某、吴某及吴某某、阮某某共同就借款及房屋分配、管理签订了《房屋分配及管理协议》。时隔10年,周某认为该协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吴某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1995年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房屋抵押、买卖的协议无效;吴某应将抵押房屋归还周某,同时周某归还吴某38万元借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判决遂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因案件中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中院裁定发回重审,目前该案还在重审之中。
孙法官表示,该案属于复杂的民事案件,从案件事实来看,争议的房屋有房产证,依照婚姻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除登记的所有权人以外,还可能有配偶或农村以户为单位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同时,《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系原、被告及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共同签订,本案的利害关系人还应有其他房屋共有权人、共同签订《房屋分配和管理协议》的案外人吴某某、阮某某。
2、离婚案件原告本人未到庭案例
肖某与张某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肖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肖某及张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当日,原告肖某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原告的一份书面说明到庭,称原告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开庭,并全权委托自己的律师处理与被告张某的离婚事宜。被告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才最清楚,诉讼代理人往往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对真正情况是无法了解的,如当事人不到庭,法官针对该问题就很难查清,不利于法院判决。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应当进行调解即必须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到庭,则无法进行调解,这样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这一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战争等。而本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为由未到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从委托诉讼方面来看,离婚案件也不能全权委托代理人来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肖某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虽委托代理人到庭,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肖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权益,因而使诉讼成立的人,称为原告。与原告相对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权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称为被告。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因不同的诉讼阶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审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原告、被告;特别程序中称申请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再审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的,称原告、被告;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人、被申请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是与案件有厉害关系的人,所以即使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但不受法院裁判约束,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也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2018年经典民事诉讼当事人案例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它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网,我们将竭诚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