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章程
(第**届教代会第**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并按章程管理学校、自主办学。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县第**中学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初级中等学校,学制三年,是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校训:严谨、朴实、勤奋、进取
学校校风:团结、务实、文明、创新
学校教风:言传身教、精益求精、诲人不倦
学校学风:恒、勤、疑、真、用、创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总目标:树精品意识,争一流业绩,把学校建成管理科学化、设施现代化的国家级示范初中。(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学会创造。)
第六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新生,为国家发展建设培养各个层面上需要的人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由教育局主管,国有公办。学校校长由上级有关部门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学校办学经费由县财政局通过教育局拨给。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校长的权利:
1、决策权:校长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的权利。
2、人事权:经主管部门批准,有权停止中层干部的职务,可另行聘任。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上级核定的学校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设置其它的内部机构和负责人。
3、财经权: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的“层层负责制”的财务管理制度。
4、招生权:校长有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主管部门监督下自主招生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招生工作的无理干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校长的义务:
1、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校内申诉。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功能,为共同建设好学校而奋斗。
3、加强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4、关心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合理引进人才,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5、关心教职工生活,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
6、不断加强校园校舍建设、提高教育技术装备和应用水平、改善师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7、清正廉洁,处处带头,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8、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包括:
1、在学校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协调、检查、督促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
2、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入决策、进行监督。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校长决策的实施。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主要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章程、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3、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干部及行政后勤人员考核、职员的聘任等。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党、团、工会负责人,各教学研究室负责人、部分学科教学骨干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五条 学校设教育科学、学术委员会,负责教师的考核、教育科研成果、论文审定、教师指导培训。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部门负责人,各教学研究室负责人、部分学科教学骨干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学校工会在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工会法》进行工作。工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委员、福利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女工委员等。其中专职工会干部两人,其他人员实行兼职制度。
工会委员会按《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教育工会批准。
工会的职责是: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团委会,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体委员等。团委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按《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选举结果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团委。
第十八 条学校内部行政业务机构及干部职数按照《河北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设置。设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四个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其部门的工作职能展开工作。
学校办公室(校长室)设主任一名,办公室(校长室)主任是常务行政工作的助手,协助书记和校长管理党务、政务,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教务处设主任一名,教务处主任是校长领导教学工作的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学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政教处设主任一名,政教处是校长领导德育工作的助手,是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德育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总务处设主任一名,总务主任是校长领导总务工作的主要助手,是在校长和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受校长委托管理学校行政、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政务、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议事机构有校长办公会、行政会,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第三章 教师和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任制,一年一聘。学校按《**省全日制中小学职业中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定岗、定编、定责、定工作量。
1、教师由学校根据编制和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学校教育教学、学术委员会根据上学期工作业绩投票表决通过,校长批准后聘任。
2、职工和教辅人员由部门负责人根据编制和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拟聘人选,学校校务委员会根据其上学年工作业绩投票表决通过,校长批准后聘任。
3、对于落聘的教职工,学校可以安排其转岗或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上级规定执行。
4、不接受学校聘任的教职工或不接受学校安排的落聘教职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以辞退。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通过签订聘用合同与教职工确定劳动关系。聘用合同的签定,解除,变更,按上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国拨工资制。
教职工校内结构工资由国拨工资组成。国拨工资均不变动。学校自筹资金的福利发放限于在岗干部、教职工。
医疗报销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解聘。教职工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经费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教育科研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探讨信息技术教育,学习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市网络中心和卫星同步教学网的作用,加快学校校园网络建设,提高学校信息交流、集体备课、信息管理、多媒体课堂教学及网络的应用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水准。
第三十五条 注重基础,鼓励冒尖,合理负担,讲究学法,不断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第三十六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经验。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
(一)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
(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以及传统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坚持正面教育为主。
(三)加强日常管理,加强班级建设,提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班干部职工的教育水平,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班风,校风。
(四)建立健全班、校两级家长委员会,支持、指导家长委员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建立以班级为生长点,学校为龙头,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
第三十七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开展教育科研,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学法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学习现代教育理论,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加强现代教育理论、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应用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科研工作,引进推广教科研成果,推广本校教科研成果。对在教育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奖励。
(三)加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着力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发现和培养有特长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的管理。
第四十条 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管理教学。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学校教务处组织好期中考试,期末考试,认真作好学生的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各科任教师征得教务处同意的基础上可组织单元考试,但必须严格控制次数。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整班性补课,假期对后进生的补课和优秀生的培养经上级部门批准且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选择教材,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得兜售或强行搭配出售其他书籍,不得将编印的复习资料、试题等在学生中推销。
第四十四条 任何班级不得自行停课,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班主任和任何教师要做好学生和学生家长工作,防止学生流失。任何人不得歧视差生,不得淘汰或变相淘汰学生。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规定办理转学、休学、借读手续。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学生之间互相帮助。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六章 德育工作和教育管理
第五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总结德育工作的新经验。大力实施和不断完善德育系统工程,使学校、家庭、社会教育横向沟通,逐步形成全员、全方位育人格局,使教育工作系统化、制度化。
第五十三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对班主任的教育和管理,组织班主任学习政治理论和教育理论,指导班主任工作,造就一支优秀的班主任队伍。
第五十四条 充分发挥教职工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教育作用,人人都做德育工作者。
第五十五条 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科学管理,严格学校的德育管理制度,落实教育目标,开展德育理论研究,实行班主任和学生的奖惩制度。按制度评选优秀班主任、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并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七章 总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收费政策,不得乱收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向社会幕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六十条 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和对社会开放举办培训班,其收入用于弥补学校办学经费不足。
第六十一条 设立理财小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经费开支实行预算制度,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依照《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规范会计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设施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本章程的修订需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并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规章制度,由职能部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办公室审核、学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发才能生效(试行)。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中的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废除,本章程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制度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