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大刘向小张借款3万元,但是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期限。小张屡次讨要,大刘一直拖着不还。无奈之下,小张于2020年6月向法院起诉,大刘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小张还能要回这笔欠款吗?
因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2020年6月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此,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小张以诉讼形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20年6月-2023年6月。可见,这笔欠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经过,大刘仍需还款。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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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月半马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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