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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吗

问:第十二条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吗

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按照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无约定管辖,应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首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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