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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点是什么?

一、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起算点是什么?

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数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因此,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使用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另外,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如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二、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的扶养年限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到18周岁;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再在被扶养人之列。

2、被扶养人属于没有劳动能力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计算20年;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4、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超过20年后,被扶养人仍然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继续给付相关抚养费5年至10年。超过此期限的,赔偿权利人仍然有权提出有关请求。

三、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被扶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对此予以确定。我们认为,认定被扶养人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1)被扶养人不限于死者生前扶养的近亲属

被扶养人包括所有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的卑亲属和尊亲属。只要与死者生前有扶养关系,均可视为被扶养人,这里的扶养关系是概括的概念,包括我国民法中的赡养、抚养、扶养三种法律关系,不可单纯理解为只有平辈份亲属的扶养关系。

(2)被扶养人是否限于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权利人

对此,立法例有两种:一种是德国式,法律规定限于“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 另一种是原苏联式,法律规定“由死者扶养的或者在死者生前有权要求死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我国《民法通则》采后一方式,在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相比之下,前者比后者规定要严,前者只包括法定扶养关系,后者不仅包括法定扶养关系,还包括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实践应以法定扶养为限,理由见下述注释)。

因为一些未成年人是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所以说就需要由父母或者家属进行抚养的,当抚养人遭受到了意外事故后导致自身的劳动能力丧失后,也是无法抚养被抚养人的,所以说事故的责任方也是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计算标准则会根据当地经济水平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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