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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补写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一、一般补写借条怎么写才有效?

借钱的话应该打借条而不是欠条,两者不一样的。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条的主要条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产生争议,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

借钱后补借条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写清出借人全名,并注明双方身份证件号码。实践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但是切记在借条上写日常习惯称谓,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2、约定还款期限。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包括发送催收信息或函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约定借款利率及计算方式。实践中有不少债权人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而事实上,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二、《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条例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依据法律规定,写借条的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罚金等。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只要具备这些主要条件,借条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借出款时,要先了解好相应的法法律法规,写好借条。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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