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抢抓西部大开发机遇,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外来客商(指本县以外的国内外客商)来佛投资开发,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政策
1、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三种形式进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2、土地出让金以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实行优惠。客商投资非生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除外)土地出让金优惠10-20%;客商投资生产性开发,土地出让金优惠30%;凡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再优惠10%。
3、经批准,开发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用于发展旅游景点建设及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外资投资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鼓励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外来客商联营开发,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置,外商投资开发现有企业的,可享受我县企业改制的同等优惠政策。
5、外来客商来我县投资旅游开发、加工出口创汇项目,科技项目、农林牧渔、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可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生产性加工项目在合同经营期一半时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以后经营年度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收取。客商投资新建企业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登记费。
6、经批准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产权)归已,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二、财税政策
7、凡来我县独资、合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从事高科技产业开发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利用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特产品开发的,从有收入时起,免征五年农林特产税。
8、为保护生态环境,对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从有收入时起,在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9、鼓励客商来佛探矿、创办矿山企业,并依法享有探矿成果和优先开采权,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一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两年,免征土地复垦费、水资源费、河道管理费、排污费和育林基金。
三、其他有关政策
10、客商来我县投资新办、承包、租赁停产企业的,可实行筹建登记制,允许企业试营运一年,期满后再办理工商注册 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
11、禁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三乱”,依法施行自我保护。各级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致力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对守法经营、讲信誉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12、鼓励、奖励为我县争取项目、争取投资的县内外各界人士。属无偿投资的,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按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属无息或低息有偿投资,使用期限在三年以内的,由用资单位按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按1.5%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负担。
13、对推销我县地方产品取得成效的中介人,由受益单位按成效额和效益大小给予0.5%至2%的一次性奖励。
14、本优惠政策由县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