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刑事案件就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之后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但是其实检察机关也是可以立案的,就检察机关的直接管辖哪些案件、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期限是多久、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区别是什么,以下由法律知识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检察机关的直接管辖哪些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十二个罪名。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三十四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四)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侦查机关侦查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第二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可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侦查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经过侦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对象不同。监察机关行使检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
(二)行使权利不同。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
(三)法律依据不同。监察机关调查权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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