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涉及到两个离婚方式,第一种叫做自愿离婚,意思就是两个人直接去民政局领离婚证就完事的那种,这种情况下你们可以签订离婚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对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探视权进行约定,这样就是看你们协商一致给谁就给谁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种就是对方不同意跟你离婚,然后你去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会判决给你,为什么呢?
因为 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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