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珠海鸿安钢构有限公司因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经查,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禁忌作业。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劳动合同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报告、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2018年12月25日,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 珠海鸿安钢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1月20日,注册地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龙泉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为岑冠群。经营范围包括设计、生产及销售自产的钢结构、各种机电设备、物流输送设备、金属制品、模具。
【注:罚与法(Penalty & Law),是广东省商业联合会主办,减法传播代运营的新媒体矩阵。旨在宣传普及行政处罚法,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推动企业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