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江门市达人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合格投入生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查,2018年9月14日,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主要从事不锈钢原制件生产项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68项“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项目类别,该项目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2018年9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018年9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江门市达人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锈钢原制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江环审[2015]237号),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HPB[2015]0168号)等为证。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如上相关法律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13日告知该企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企业有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应该企业的听证申请,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2月7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认为对该企业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认定明确,处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该企业对该违法事实提出的相关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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