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涉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详细流程是什么?
律师解答:
执行境外债务人境内投资权益的案件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一是境外债务人必须在中国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海外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在中国除股权外,没有其所有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在海外有财产,则不在此限制。二是境外债务人投资的合资企业,合作企业或独资企业无利润可分配。如果境外债务人投资的涉外企业有利润分配或分红,只能执行其投资所得利润或分红偿还债务,一般不适合执行其投资权益或股权偿还债务。第三,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合资方或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因素,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十分重要。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国内合资企业或其他股东的同意。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征得其他外资股东的同意。第四,必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前提条件。股权执行首先要征求外资管理主管部门的意见,得到外资经贸主管部门愿意协助法院做好股权转让工作的准确答复。第五,股权转让不得改变企业外资性质。愿意接管法院股权的下一家只能是拥有外资的外国公司和个人。内资不享有接管的主体资格,否则会改变企业外资的内涵。也就是说,企业的变更只涉及股东的变更,强制执行不得改变企业的性质和经营范围。但是什么是外资呢?目前没有标准或权威定义。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可以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交互使用。对于三种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得相互变更,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确实有必要,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相互变更,或者合资企业变更为独资企业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审批部门的许可。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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