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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变“前台接待” 做法合不合理

郭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了某大型企业工作,与单位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没有具体明确约定,但约定了工作性质是管理工作。春节假期结束后,她被告知自己被调整做前台营业员。她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遂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求助。

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律师曹磊指出,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履行的期限偏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因此法律并不禁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但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地支配劳动者,将单位要求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法律又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符合特定情况,如: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等。否则,单位不得轻易变更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曹磊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岗位没有具体明确约定,这是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争议而采取的惯常做法。但到实际调整岗位时,劳动者往往认为用人单位刁难自己,双方经常引发争议。

为此,他建议郭小姐要先证明自己约定从事的相关岗位。之后,对于调整劳动者岗位行为的合理性,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否则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午报记者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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