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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

【正文】

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王彦

(东北财经大学 法律系 大连 116025)

中文摘要:近期欧美等国对华反倾销指控频繁,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利用中国入世前的机会,将目标对准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上,并出现了诱使倾销的动向。其影响是带动了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案的发生,给民族工业发展带来强大压力。本文就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及其影响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转变经营战略的应对反倾销的新思路。

关键词:反倾销滞后效应 诱使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经营战略转移

中国入世在即,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出现了新的迹象,本文试就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近期我国企业遭受欧美等国近乎无节制的反倾销

进入2000年以来,欧美等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呈现愈演愈烈的势头。始于1988年的欧盟彩电企业诉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被诉产品从中国国营企业生产的小屏幕彩电扩展至大屏幕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从15.3%到25.6%,1998年12月,在飞利浦的申诉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44.6% 。近一年多来,厦华、福日、海信、TCL、康佳、海尔、长虹等九家企业联合应诉尚未了结,欧盟又于2000年5月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0年6月,美国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51.74%反倾销税 。2000年8月,美国又开始对来自中国等国家的钢铁进行反倾销调查 。10月26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尽快采取行动阻止新一轮的钢铁进口狂潮,中国钢铁企业宝钢、鞍钢、武钢、本钢、莱钢被列入了将被制裁的黑名单 。同年8月份,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在1998年征收反倾销税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反倾销税,使中国镁在欧盟市场上遭受的反倾销税从31.7%增加到63.4% 。就连一向对中国出口产品比较友好的日本也在考虑对中国的纺织品征收反倾销税 。据统计,仅从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欧美等国家共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53起,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15亿元 。总的来说,我国现已成为欧、美为首的包括阿根廷、印度、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首选指控对象,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头号拦路虎。

二、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

综观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案件,可以看出其指控呈现如下变化:

一是中国入世在即,欧美充分利用其国内法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以间接排除WTO规则的适用,剥夺中国企业的通过WTO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的机会。

进入2000年前后,是我国争取加入WTO的又一个高峰期。根据以往经验,凡值我国争取加入WTO高潮期,国外对华反倾销也随之进入高峰。因为若中国被排除在世贸组织之外的话,欧美等国家就可以充分援用其国内法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由于对华反倾销的随意性和歧视性,这种倾销和损害存在的可能性极高。同时,我国企业又无通过WTO解决争议的权利。一旦我国加入WTO,外国对华反倾销就要受WTO反倾销规则的约束,从而改变我国在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的被动局面,因为我国除可援引WTO争议解决机制外,还可获得修改规则的权力。正是因为如此,外国一定会利用中国入世前的有利时机加紧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以达到今后5年内有效释放反倾销滞后效应、限制我国出口的目的 。

二是充分利用反倾销手段,消弱中国传统产品、大宗产品甚至是拳头产品的的竞争优势。

90年代以前,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大多是一些原料性的、小额的商品,近年年反倾销案件绝对量数目看似有所减少,但反倾销针对的目标则越来越多地指向我国传统的、大宗的出口产品,有些是拳头产品。如1996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1997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棉坯布和箱包、1997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钢板和1998年针对我国出口蘑菇缺罐头、1998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等反倾销调查,均是对我经营多年的产品进行的反倾销,另外微波炉、电风扇、鞋等产品均是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重点。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建立和发展,出口产品所占比重的增加,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案件也在增加,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彩电、打火机、电脑软盘、传真机、自行车、电风扇、鞋、玻璃、录像带、硅铁等都遭受过反倾销调查 。

三是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基础上,用中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但符合其标准的甚少。

欧盟于1998年4月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也就是说,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采取个案个议的办法,中国企业可以向欧委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此,欧盟制定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根据这个标准,2000年5月17日开始的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中,共有9家节能灯企业被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抽样调查,结果是: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控股的企业被“赐予”市场经济地位,得以以零倾销税继续享受原有的关税待遇;2家被判“重刑”,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待他们的是高额平均关税,另5家根据各自情况享受分别关税。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国内彩电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结果选定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如此一来,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立即化为乌有,毫无疑问将会裁定出口产品构成倾销。与欧盟相比,美国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作任何的调整,它没有一个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只是规定了衡量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美国政府认为,任何费用或价格的构成未按市场原则运作并因此使得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不能真正反映商品的价值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中,美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也部分采用中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在某一个环节上承认中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工作量数据。但是,一旦他认为存在政府干预经济并导致价格扭曲时,就会采用替代国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在改革尚未完成,我国市场化程度只有50%左右的情况下 ,再加上人为的因素,符合欧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企业及产品甚少。

四是外国公司采用“挑拨防卫”的方式,诱使倾销,即用非正常的低格或降低质量标准或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其投放其本国市场,迫使中国出口其本国的产品频频压价,从而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达到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的目的。

荷兰飞利浦公司在中国共投资设有32家独资、合资企业,投资超过15亿美元,在中国的电子市场上占据了可观的份额。但是,正是这家公司 ,先后参与了四起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彩电、彩管、节能灯、传真机四种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尤其是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节能灯的反倾销指控,飞利浦公司可谓精心策划。中国企业生产的节能灯,由于使用了比飞利浦公司少近一半的电子元器件并符合欧盟产品的技术性能,因而具有了价格竞争优势。以德国市场为例,飞利浦节能灯的售价接近20马克,中国产品只是其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面对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飞利浦公司为保住欧洲市场,采用了类似刑法中所谓“挑拨防卫”的方式,以低价收购中国部分厂商低质量的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和中国制造的标签后,委托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商低价销往欧盟市场。飞利浦公司此举,一方面使得许多中国厂商为了获得飞利浦公司的订单,竞相以微利报价,导致了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同时,出口欧盟市场的中国节能灯厂商为了同飞利浦竞争,被迫压低价格,欧盟市场上的中国节能灯,爆发了空前激烈的价格战。正当中国企业焦头烂额的时时候,飞利浦公司伙同其他二家厂商,从从容容地收集着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于2000年4月4日向欧盟提出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上述的欧盟委员会的初裁结果,如果最终裁定仍认为中国节能灯构成倾销的话,除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企业得以零倾销税进入欧盟市场以外,其他上百家中国企业将最终被赶出欧盟市场 。飞利浦公司这一采用挑拨防卫的方式诱使倾销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做法,其用意在于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这一动向,应当引起我们足够认识。

三、徒增的欧美对华反倾销案的影响

欧美在短时间内对华频繁反倾销,将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由于欧美对华反倾销具有示范效应,会引起连锁反应,其他国家将会纷纷加入对华反倾销阵营,案件数量将呈不断增长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强,市场之间的联系与制约也日趋加强。而国际市场的容量又是有限的,此消彼涨的商品流动规律,使得各国都在密切注视国际市场的情况,特别是欧美国家作为经济强国,其反倾销举动具有示范效应,尤其为各国关注。欧盟本身有15个成员国,只要在成员国中有一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在欧盟15国中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一个产品一旦被征反倾销税,其效力范围遍及欧盟15国,这种一损俱损的反倾销政策使得些不愿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政策的欧盟国家也无能为力。从以往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情况来看,有许多产品都是不止一国不止一次地被反倾销,如我国重要出口产品自行车就先后遭受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数国先后13次立案反倾销调查,鞋类遭受的调查更有19次之多。有些产品则是在一国反倾销裁决以后另一国紧跟着提出反倾销指控;有些产品则是甲国刚刚立案,乙国就酝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连锁式的反倾销并不仅局限在同一产品上,更表现在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肆无忌惮上。除上述国家外,印度、南非、巴西、韩国等国家都把中国列为反倾销指控的首选对象。最近,印度开始对中国出口的二亚硫酸钠立案调查。中国企业又面临新的对华反倾销指控浪潮。

2、面对欧美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极低,同时,又苦于找不到良策,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而且间接地又挫伤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根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过去的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高达64%,列各国之首 。2000年3月,面对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厦华等九家彩电企业向欧盟提出了复审申请,但中国企业的胜诉率只有10%,而且这10%的希望还寄托在飞利浦公司的撤诉上 。从中国企业胜诉率极低的原因来分析,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我国经济体制有认识上的偏见,另一方面也与一些企业未按国际惯例出牌有关,个别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大打价格战,扰乱了出口秩序,而一旦遭遇反倾销,又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有的因为自己在欧美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应诉,有的企业因为有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存在搭便车思想,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结果溃不成军,一败涂地。长此以往,被诉企业感到应诉反倾销实在是无能为力,找不到良策。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方略的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内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同时,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不少国外投资者不得不抽回或重新考虑对中国的投资,从而也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3、由于反倾销税最终裁定的滞后效应,欧美对华反倾销更进一步导致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给民族工业带来强大压力。

根据《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征收固定反倾销的期限自征税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但如果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裁定不服或在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审查要求,并且这些审查的结论依然维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则5年的有效时是以最近一次审查之日起计算。也说是说,实际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将可能超过5年。欧盟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称之为“日落条款”。因此,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实际效果将在征收反倾销之后显现出来。目前,除彩电等企业外,其他企业遭受指控的反倾销案的滞后效应还未充分展示出来。反倾销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已表明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口国市场价格和福利提升、出口国出口量和利润下降、出口国国内竞争更趋激烈。事实上,我国百姓已感受到国内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序,彩电的六次降价便是例证。一方面,我国产品的出口渠道受阻,产品滞留在国内市场并纷纷抢夺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外国质优价廉的产品源源不断涌入中国,再加上中国民族工业竞争力总体上不如外商投资企业,民族工业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民族工业面临巨大压力。

四、应对反倾销应实现经营战略转移

鉴于目前欧美等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毫无节制的反倾销的实际状况,中国被控倾销企业不应把着眼点仅局限于对每一起反倾销案件的战术安排上,甚至怨天忧人,而更应从经营战略上实现观念与行动的大转移。除了国家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入世”步伐、建立规范的产品出口秩序外,企业在发展战略上,应实现下列转移:

一是实行企业国际化经营,建立跨国公司的经营机制。即改变固有生产经营方式,从简单的出口产品输出形式转变为直接投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把出口转化为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和销售。

二是寻求与外商的国际合作,利用外商的技术或专利或销售系统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均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这样,出口商的身份改变了,出口行为在外商所在国变成了具有国际合作的国内行为,从而可以避免反倾销。

三是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建立有效的防范反倾销的预警机制,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实际情况策略性的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

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及其影响

王彦

(东北财经大学 法律系 大连 116025)

中文摘要:近期欧美等国对华反倾销指控频繁,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利用中国入世前的机会,将目标对准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上,并出现了诱使倾销的动向。其影响是带动了其他国家对华反倾销案的发生,给民族工业发展带来强大压力。本文就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及其影响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转变经营战略的应对反倾销的新思路。

关键词:反倾销滞后效应 诱使倾销 市场经济地位 经营战略转移

中国入世在即,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出现了新的迹象,本文试就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变化趋势及其影响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近期我国企业遭受欧美等国近乎无节制的反倾销

进入2000年以来,欧美等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指控呈现愈演愈烈的势头。始于1988年的欧盟彩电企业诉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被诉产品从中国国营企业生产的小屏幕彩电扩展至大屏幕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从15.3%到25.6%,1998年12月,在飞利浦的申诉下,欧盟决定对中国彩电征收的反倾销税高达44.6% 。近一年多来,厦华、福日、海信、TCL、康佳、海尔、长虹等九家企业联合应诉尚未了结,欧盟又于2000年5月开始对来自中国的节能灯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0年6月,美国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51.74%反倾销税 。2000年8月,美国又开始对来自中国等国家的钢铁进行反倾销调查 。10月26日,美国政府宣布将尽快采取行动阻止新一轮的钢铁进口狂潮,中国钢铁企业宝钢、鞍钢、武钢、本钢、莱钢被列入了将被制裁的黑名单 。同年8月份,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在1998年征收反倾销税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反倾销税,使中国镁在欧盟市场上遭受的反倾销税从31.7%增加到63.4% 。就连一向对中国出口产品比较友好的日本也在考虑对中国的纺织品征收反倾销税 。据统计,仅从1999年至今年上半年欧美等国家共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53起,涉及中国出口商品金额15亿元 。总的来说,我国现已成为欧、美为首的包括阿根廷、印度、南非等国家和地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和首选指控对象,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外贸出口的头号拦路虎。

二、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的新变化

综观近期欧美对华反倾销指控案件,可以看出其指控呈现如下变化:

一是中国入世在即,欧美充分利用其国内法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以间接排除WTO规则的适用,剥夺中国企业的通过WTO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争议的机会。

进入2000年前后,是我国争取加入WTO的又一个高峰期。根据以往经验,凡值我国争取加入WTO高潮期,国外对华反倾销也随之进入高峰。因为若中国被排除在世贸组织之外的话,欧美等国家就可以充分援用其国内法确定倾销和损害的存在,由于对华反倾销的随意性和歧视性,这种倾销和损害存在的可能性极高。同时,我国企业又无通过WTO解决争议的权利。一旦我国加入WTO,外国对华反倾销就要受WTO反倾销规则的约束,从而改变我国在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中的被动局面,因为我国除可援引WTO争议解决机制外,还可获得修改规则的权力。正是因为如此,外国一定会利用中国入世前的有利时机加紧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以达到今后5年内有效释放反倾销滞后效应、限制我国出口的目的 。

二是充分利用反倾销手段,消弱中国传统产品、大宗产品甚至是拳头产品的的竞争优势。

90年代以前,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大多是一些原料性的、小额的商品,近年年反倾销案件绝对量数目看似有所减少,但反倾销针对的目标则越来越多地指向我国传统的、大宗的出口产品,有些是拳头产品。如1996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自行车、1997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棉坯布和箱包、1997年美国针对我国出口的钢板和1998年针对我国出口蘑菇缺罐头、1998年欧盟针对我国出口的彩电等反倾销调查,均是对我经营多年的产品进行的反倾销,另外微波炉、电风扇、鞋等产品均是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重点。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不断建立和发展,出口产品所占比重的增加,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案件也在增加,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彩电、打火机、电脑软盘、传真机、自行车、电风扇、鞋、玻璃、录像带、硅铁等都遭受过反倾销调查 。

三是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基础上,用中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但符合其标准的甚少。

欧盟于1998年4月通过了一项修正案,将中国和俄罗斯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去,视为转型经济国家,也就是说,欧盟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采取个案个议的办法,中国企业可以欧委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此,欧盟制定了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根据这个标准,2000年5月17日开始的欧盟对我国出口产品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中,共有9家节能灯企业被进行市场经济地位的抽样调查,结果是: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控股的企业被“赐予”市场经济地位,得以以零倾销税继续享受原有的关税待遇;2家被判“重刑”,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等待他们的是高额平均关税,另5家根据各自情况享受分别关税。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认定国内彩电企业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结果选定新加坡作为替代国来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中国的20倍,如此一来,中国劳动力成本优势立即化为乌有,毫无疑问将会裁定出口产品构成倾销。与欧盟相比,美国在立法层面上没有作任何的调整,它没有一个明确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只是规定了衡量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美国政府认为,任何费用或价格的构成未按市场原则运作并因此使得在该国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不能真正反映商品的价值的国家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中,美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也部分采用中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在某一个环节上承认中国的国内市场价格或工作量数据。但是,一旦他认为存在政府干预经济并导致价格扭曲时,就会采用替代国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因此,在改革尚未完成,我国市场化程度只有50%左右的情况下 ,再加上人为的因素,符合欧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企业及产品甚少。

四是外国公司采用“挑拨防卫”的方式,诱使倾销,即用非正常的低格或降低质量标准或提供其他补偿的办法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其投放其本国市场,迫使中国出口其本国的产品频频压价,从而挑起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达到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的目的。

荷兰飞利浦公司在中国共投资设有32家独资、合资企业,投资超过15亿美元,在中国的电子市场上占据了可观的份额。但是,正是这家公司 ,先后参与了四起对中国出口欧盟的彩电、彩管、节能灯、传真机四种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尤其是对中国出口欧盟的节能灯的反倾销指控,飞利浦公司可谓精心策划。中国企业生产的节能灯,由于使用了比飞利浦公司少近一半的电子元器件并符合欧盟产品的技术性能,因而具有了价格竞争优势。以德国市场为例,飞利浦节能灯的售价接近20马克,中国产品只是其价格的一半甚至更低。面对中国产品的竞争优势,飞利浦公司为保住欧洲市场,采用了类似刑法中所谓“挑拨防卫”的方式,以低价收购中国部分厂商低质量的节能灯,打上飞利浦的商标和中国制造的标签后,委托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作为出口商低价销往欧盟市场。

飞利浦公司此举,一方面使得许多中国厂商为了获得飞利浦公司的订单,竞相以微利报价,导致了中国节能灯市场价格严重下滑,同时,出口欧盟市场的中国节能灯厂商为了同飞利浦竞争,被迫压低价格,欧盟市场上的中国节能灯,爆发了空前激烈的价格战。正当中国企业焦头烂额的时时候,飞利浦公司伙同其他二家厂商,从从容容地收集着中国节能灯倾销的证据,于2000年4月4日向欧盟提出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根据上述的欧盟委员会的初裁结果,如果最终裁定仍认为中国节能灯构成倾销的话,除上海飞利浦亚明照明有限公司及另一家外资企业得以零倾销税进入欧盟市场以外,其他上百家中国企业将最终被赶出欧盟市场 。飞利浦公司这一采用挑拨防卫的方式诱使倾销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做法,其用意在于达到消灭竞争对手,占领市场的目的。这一动向,应当引起我们足够认识。

三、徒增的欧美对华反倾销案的影响

欧美在短时间内对华频繁反倾销,将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由于欧美对华反倾销具有示范效应,会引起连锁反应,其他国家将会纷纷加入对华反倾销阵营,案件数量将呈不断增长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强,市场之间的联系与制约也日趋加强。而国际市场的容量又是有限的,此消彼涨的商品流动规律,使得各国都在密切注视国际市场的情况,特别是欧美国家作为经济强国,其反倾销举动具有示范效应,尤其为各国关注。欧盟本身有15个成员国,只要在成员国中有一国提出反倾销指控,在欧盟15国中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一个产品一旦被征反倾销税,其效力范围遍及欧盟15国,这种一损俱损的反倾销政策使得些不愿对中国产品采取反倾销政策的欧盟国家也无能为力。从以往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的情况来看,有许多产品都是不止一国不止一次地被反倾销,如我国重要出口产品自行车就先后遭受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数国先后13次立案反倾销调查,鞋类遭受的调查更有19次之多。有些产品则是在一国反倾销裁决以后另一国紧跟着提出反倾销指控;有些产品则是甲国刚刚立案,乙国就酝酿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连锁式的反倾销并不仅局限在同一产品上,更表现在对中国出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肆无忌上。除上述国家外,印度、南非、巴西、韩国等国家都把中国列为反倾销指控的首选对象。最近,印度开始对中国出口的二亚硫酸钠立案调查。中国企业又面临新的对华反倾销指控浪潮。

2、面对欧美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极低,同时,又苦于找不到良策,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而且间接地又挫伤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根据WTO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过去的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高达64%,列各国之首 。2000年3月,面对欧盟对中国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厦华等九家彩电企业向欧盟提出了复审申请,但中国企业的胜诉率只有10%,而且这10%的希望还寄托在飞利浦公司的撤诉上 。从中国企业胜诉率极低的原因来分析,一方面是因为欧美等国家对我国经济体制有认识上的偏见,另一方面也与一些企业未按国际惯例出牌有关,个别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大打价格战,扰乱了出口秩序,而一旦遭遇反倾销,又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有的因为自己在欧美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应诉,有的企业因为有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存在搭便车思想,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结果溃不成军,一败涂地。长此以往,被诉企业感到应诉反倾销实在是无能为力,找不到良策。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方略的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内经济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同时,由于中国产品屡遭反倾销,不少国外投资者不得不抽回或重新考虑对中国的投资,从而也挫伤了国外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3、由于反倾销税最终裁定的滞后效应,欧美对华反倾销更进一步导致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给民族工业带来强大压力。

根据《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征收固定反倾销的期限自征税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但如果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裁定不服或在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后的一段合理期限内审查要求,并且这些审查的结论依然维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则5年的有效时是以最近一次审查之日起计算。也说是说,实际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将可能超过5年。欧盟将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称之为“日落条款”。因此,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实际效果将在征收反倾销之后显现出来。目前,除彩电等企业外,其他企业遭受指控的反倾销案的滞后效应还未充分展示出来。反倾销政策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已表明反倾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口国市场价格和福利提升、出口国出口量和利润下降、出口国国内竞争更趋激烈。事实上,我国百姓已感受到国内市场竞争的白热化程序,彩电的六次降价便是例证。一方面,我国产品的出口渠道受阻,产品滞留在国内市场并纷纷抢夺国内市场,另一方面,外国质优价廉的产品源源不断涌入中国,再加上中国民族工业竞争力总体上不如外商投资企业,民族工业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民族工业面临巨大压力。

四、应对反倾销应实现经营战略转移

鉴于目前欧美等国对中国出口产品毫无节制的反倾销的实际状况,中国被控倾销企业不应把着眼点仅局限于对每一起反倾销案件的战术安排上,甚至怨天忧人,而更应从经营战略上实现观念与行动的大转移。除了国家要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入世”步伐、建立规范的产品出口秩序外,企业在发展战略上,应实现下列转移:

一是实行企业国际化经营,建立跨国公司的经营机制。即改变固有生产经营方式,从简单的出口产品输出形式转变为直接投资,以技术、知识产权等获得利润和市场,把出口转化为跨国公司内部的贸易和销售。

二是寻求与外商的国际合作,利用外商的技术或专利或销售系统乃至合资、合作后的品牌,在利益均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这样,出口商的身份改变了,出口行为在外商所在国变成了具有国际合作的国内行为,从而可以避免反倾销。

三是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国外市场动向和容量,建立有效的防范反倾销的预警机制,有目的地制定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尤其是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重点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经济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实际情况策略性的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好合适的市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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