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国家谱知识,内容丰富、数量庞大。但由于家谱收藏分散,除了对家谱公藏的数量了解外,尚有大量收藏于海外和散藏于民间的家谱还未发现或还未整理,因而对其数量进行统计相当困难,只能从国内外有关文献记载和一些收藏出版家谱目录中了解和估测。关于海外及台湾等地中国家诺的馆藏情况,据统计有一个国家的四个图书馆就收藏中国家谱18799种,有一个国家的一个图书馆就有17099种,当然绝大多数是复制件。还有一个小国家但属强国收藏了中国家谱1613种。在我国民间收藏的家谱约有万余种。概括一下,在国内,目前中国家谱收藏最多的是上海图书馆,总数为12000种,其次为国家图书馆约3000余种,还有就是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家谱研究中心有2565种。最具权威性的统计是1997年由中华书局正式出版的《中国家谱综合目录》。据书中所载,约有14719种家谱条目,可见中国家谱之浩繁。
2000年6月,我国在北京召开的“中文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合作会议”上,编纂《中国家谱总目》获得立项,收录至2000年年底前刊印的用汉字记载的中国家谱。这是我国第二次在世界范围内对中国家谱进行调查摸底,也是《中国家谱综合目录》编撰工作的继续与发展。它将大量增加收藏于海外的中国家谱,同时,扩大收录范围并增加著录项目。对中国家谱数量摸底,编纂好《中国家谱总目》,是中国家谱资源研究与开发利用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的完成将积极推动谱碟学的研究;并进一步加强海内外华人对中华文明的认同感,其意义深远。
家谱资源的开发利用
中国家谱中的有关科举名录、人口变迁、乡里教育、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家规族训、人物传记、碑文墓表、天文气象、诗文著作、水文地理、名胜古迹等都是可以利用的珍贵史料。
最早利用谱牒的资料弥补撰修正史的不足的是司马迁。据《史记》太史公自序第七十载,“诸侯废立分削,谱纪不明”,又“周室衰微,诸侯专政,《春秋》有所不纪,而谱牒经略……”又“维三代尚矣,年纪不可考,盖取之谱牒旧闻”。根据记载,可以认为西汉《史记》的作者司马迁,是最早利用谱牒资料弥补撰修《史记》不足的第一人。其后,著名的有宋代的宋祁、欧阳修等,在后晋刘昫撰的《旧唐书》的基础上,重撰《新唐书》。《新唐书》增加了宰相表、方镇表、宗室世系表、宰相世系表,采用了不少传状、碑志、家谱等资料,可以看到修撰正史博采谱牒史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之一。即使现代撰修地方志,仍离不开要向谱碟索寻资料,如湖北省通城县修撰的八五《通城县志》,在《参阅资料要目》中,普查了段、桂、谢、葛、李、罗、汪、金、谭、何、程、皮、胡等十三姓的家谱,可见谱碟常用以弥补正史不足和印证修志之所需。
世界著名物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丁肇中在1985年回家寻根问祖时,他祖父的坟墓地址,就是在《日照丁氏家乘》中查找到的。他说:“我还要来的,我还要来的!”
开发利用中国家谱是全社会的事情,没有图书馆、史志办、文史办、有关研究部门、社会名人及收藏家等的协作配合,没有财力、人力的保障,是不会收到实效的。
家谱基本知识
家谱 又称族谱、家乘、宗谱等,是以记载父系家族世系、人物为中心的历史图籍。先秦重要史籍《世本》为我国家谱的开山之作,其内容系黄帝以来至春秋时帝王公侯卿大夫的记录,其作用在于尊世系、辨昭穆、别贵贱等。魏晋时期,门阀势力盛行,家谱成为门阀豪族势力维持其政治经济特权的重要工具。郑樵《通志》卷25:“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谱系。”因此,谱学大盛。降至明清,私家修谱盛行,成为宗族普遍关注的大事,一般是三四十年即重修一次,往往是一修再修甚至多次重修,依封建统治者的逻辑就是“笃宗族以昭雍睦”、“修族谱以联疏远”。皇家也积极修谱,称为玉碟,由宗人府具体承办。现存家谱主要是宋代以后尤其是清代的私修家谱,其体例主要是融合欧阳修、苏询二体而形成的规范化的谱式,即“首世系,次讳字,次婚姻、次子嗣,凡祖宗之德行,品望、功业、文章悉载于谱。故族递衍而不乱,祖德常佳而不朽。”(《兴化戎氏重修宗谱》序),其内容归纳起来,大致有:
(1)谱名,有称家谱、家乘、族谱、宗谱、世谱、会谱、统谱、房谱、支谱等的不同;
(2)谱序:包括达官贵人及儒学大师等撰修的序言,用以反映本族的历史、族望、修谱简况及修谱原则等;
(3)谱论,即论述修谱的意义、原则、方法等;
(4)恩荣录,包括皇帝对家族成员中官员及家属的敕书、诰命、赐字、赐匾、赐诗、御谥文、御制碑文及地方官府的增谕文字等;
(5)遗像及像赞,载有祖先及祖中重要人物的遗像,并配诗示赞;
(6)族规家训,包括祖训、家礼、家典、家范、家戒、家规、族规、族约,是约束族人的礼仪规定,它对于族长的特殊地位、族众的行为准则、祭祀的礼仪、族产的管理等都有具体而又细致的规定;
(7)五服图,即明确族众的五服关系;
(8)世系,系家谱内容的主体,族中所有成员依照图表格式,按辈分次序进行排列,借以明确族人的代系及血缘关系等;
(9)谱系本纪,即记载族人的简单情况,如本人名字、父名、排行、字号、生卒年月日、科第、官职、妻室、葬地、子女等;
(10)命名行派,为族人命名需依一定的顺序以区别辈分,如曲阜氏依照“兴额传继广,昭宪庆繁样,会德维垂邮,钦昭念显扬”二十字命名;
(11)官迹,记载族中历代官宦名人事迹,有的还专门收集族中及第人员;
(12)传记;即族中名贤的传记材料,有行状、行实、事状、志略、忠义、孝友、贞节、寿文、贺序、墓志、序文、祭文、年诺等;
(13)先世考,考正本族的历史渊源和迁徒情况,如得姓始末、始祖、世派、迁徒地区等。 (14)名i录,记述与本族或族中成员有关的山水桥梁、亭台楼阁等
(15)祠堂,有记堂图、祀文、捐祠者姓名、祠堂规制、神位世次等;
(16)族产,如祠田、义庄、山林、房屋、田至及租佃文契;
(17)坟墓;即族人的墓地分布;
(18)艺文,收录族人的著述;
(19)领谱字号,记载家谱的编号、印谱总数、分发各房谱数及领取人名。
以民国时的家谱为例,它所构成的体例要素计有三十项:
1.谱名。2.目录 3.谱序
4.凡例5.万年历6.世源
7.世系图 8.派序 9.先祖像及赞
10.恩荣录11.宗戒12.家训
13.家戒14.坟茎15.五服图
16.宗祠17.族产18.耆旧传
19.艺文20.大事记21.历届修谱名目
22.承修名目23.提修名目24.新旧居迁地名
25.门丁数26.领谱字号27.捐输名目
28.杂记29.后记30.宗支世系。
此外,一些家谱还有专章记载本宗族曾经发生的大事,如与其他宗族发生的纠纷或械斗;与冒认本族的同姓所打的官司等。家谱是一个家族的百科全书,是传家之宝,一般秘不示人,故领谱子孙妥善保存。每次大祭时,全族将所有现存家谱集中到祠堂查验,凡是遭到鼠咬、油渍、虫蛀、受潮霉烂的家谱,藏谱者都要受到声讨和处罚,若卖出即被作为不孝子孙逐出宗族,如《西石城风俗志》记载江南一带的世家大族“谱集,污则罚之。谱未呈验者,亦予罚。”由于家讳甚严,家谱严格遵循隐恶扬善的规定,但家谱仍是人们认识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途径。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载: “汉书艺文志是秦、汉以前著述的总录,隋书经籍志是隋以前著述的总录。”那么“家谱”一名的取用应在汉至南北朝时期。所以,在《新唐书》中,以“家谱”冠名的才真正开始多起来,如“谢氏家谱”、 “薛氏家谱”、“颜氏家谱”、“李用休家谱”等。说以“家谱”为名始于宋代,是不确切的。作为家谱,本应为一直系之本家谱。但后来,绝大多数是凡同一区域内的同一先祖的各分支后裔的共同谱牒统称为家谱。从历史上谱牒用名看,宗谱、族谱、家谱应是有一定区别的。
大宗小宗古代宗法规定,同一始祖的嫡系长房继承系统为大宗,余子为小宗。礼记·大传》:“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者,百世不迁者也”,这是周代宗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当时大夫、士阶层家族的始祖,一般是国君的别子,别子无权继承君位,必须分立自立一家,成为某一家支的始族,即“别子为祖”,继承始祖别子的也只能是长子、长孙、长曾孙这一系统,此谓“大宗”。《仪礼·丧服》:“大宗者尊之统也……大宗者,服族也,”极言大宗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之高:别子的继承人是世代不断的,故称“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别子除有长子,还有其他儿子即庶子,庶子系统属小宗,小宗仅继承其父,故称继祢者为小宗,小宗超过五世,即无丧服规定。随着世代的推移,一个宗族扩展到旁系林立时,仍然可以通过尊奉大宗的方式被约定在血缘集团之内,而不会导致零乱。上述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缘远近区别嫡庶亲疏的法则叫宗法,在周代极为完善,后世或尊行大宗之法,或恪守小宗之法,都对周代的宗法制度作了变通处理。
简言之,凡同祖之裔为宗,宗人凑聚为族,按古宗法制度所制,大宗和小宗的合称为宗族。
事宗礼 聚族而居是古代中国人常见的居住形式,族人常恪守的事宗礼包括:平居遇事应咨告宗祠,如祭祀、嫁女、聚妻、凶事、生子、易名、出外求学、荣归故里等。如遇族内发生吉凶大事,宗子需率全体成年男性族人赴祠禀告,祭祀先祖。祭毕合族会食。“凡所告事,宗于皆书于宗籍,大宗无后则支子以昭穆之后宗之,则宗道存,而诸义有主也。”(《续通典》卷67)
义田 又称“义庄”,指宗涝用于赈恤族内贫寒人家和奖励贞节义行的田产,始创于北宋范仲淹。范仲淹创设义庄的初始动机是:"祖宗积德百余年始发于我,今族众皆祖宗子孙,我岂可独享富贵?”(《宋人小说类编》卷一)义田大多由宗族显贵捐献而产生的,一般设有专人管理,以防族人侵渔,并且不准典卖,地权比较稳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族人的生活困难。故顾炎武说:设立义庄“夫惟收族之法行,而岁时有合食之思,吉凶有通财之义。”如此“不待王政之施,而矜寡孤独疾者皆有所养矣。”(《皇朝经世文编》卷八)清朝政权考虑到义田的巨大作用,严厉惩罚那些盗卖义田的不孝子孙,以保护宗族公产。
家讳 即家族或家庭之内的忌讳,又称“私讳,”与“国讳”相对。古人视直呼尊长姓名为大不敬,故晚辈在日常言谈和使用文字时,要回避祖、父等长辈的名字,做到“臣不言君名,子不言父名。”家讳现象,周代即以出现,汉晋逐渐盛行,至南北朝进入全盛,后世相沿,但明清时稍松。依家讳要求,外出写家信,信封上忌用父亲名字,而要用本人名字写成“某某某平安家信,”对别人说起自已的父母,亦多用“府君”、“萱堂”、“椿庭”、“家父”、“家母”一类的词代称。在行文时,如遇与长辈相同的字,则以改字、缺笔等方法加以回避,以表尊敬。如苏东坡作序,一律以“叙”代替“序”字,以避父讳“序”;司马迁父名“谈”,故他在《史记》中从未用“谈”字,家讳发展到后世已不限于文字和称呼上,如晋代桓玄父名“温”,其家中讳说“温",因来宾要求温酒竞至大哭,
排辈 宗族内以宗谱规定辈分用字以公开族人所处的辈分。族人在命名时(尤其是男性),名字中必须含谱定辈分用字,放于名字中间,俗称某字辈,以此作为族人相互关系的标志,防止族内人际关系发生混乱。这种规定自汉代开始,明清时期的大家族颇为盛行.如江西九江吴氏的排辈为:德里伯志盂,时添国道中,之登光宗应,茂学仁宜从。周邦新进化,富寿兆长荣,昭代闻仕启,恒慈建立洪。昌明高尚法,永守善良功,锡庆开先业,修和本大同。江西靖安钟氏的排辈为:子孙永昌,宗先福长,顺龙有庆,发荣万方。可见,排辈用字连接起来反映了强烈的血亲观念、浓厚的尊祖意识以及对于宗族繁荣昌盛的期望。
遵昭穆 是在周代确立嫡长继承制的前提下,为适应宗族组织的存在而出现的一种行辈标志制度,其盛于西周,后世则仅用昭穆表示辈分如父子的关系。其制,在确定宗族庙次和墓次时,始祖居中,父昭子穆,父穆子昭,左昭右穆,依次转换,以使在祭招、丧葬、继承和赐爵等礼仪活动中明确区分行辈,严防宗族内部的辈分发生紊乱。故<礼记·祭统》:“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大庙,则群昭群穆咸在而不失其伦。”《周礼·夏官司马·司土》:“及赐爵,呼昭穆而进之。”周代设专官区分昭穆,如小史、小宗伯等。小史负有辨昭穆的责任,就是指史官应根据系世来确定王族成员的行辈。《周礼·春宫宗伯·小宗伯》特别强调小宗伯的一项职责是:“辨庙祧眨昭穆,”意即在为某位祖先建立宗庙时,朝廷的典礼官便要事先根据死者行辈标志的昭与穆,来确定其宗庙应建在宗庙群中的昭组还是穆组的位置上。这种以昭穆区分行辈的办法比较原始,在汉代被以行辈字标志行辈和方式取代。
九族 是先秦时期概括宗亲关系的一种说法,以西周为最典型,见于《左传”桓公六年》:“亲其九族”。《尚书·尧典》:“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即睦,平章百姓。”关于九族所包含的亲属范围,古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其一认为九族全系父系宗亲,即指上至高祖,经曾祖、祖、父、已身、子、孙、曾孙、直至玄孙的九代的合称;其二,认为九族亦包括异姓有服的亲属,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认为几族亦包括并姓百服的亲属,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具体分布为:父族四指五族之内为一族,父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已之女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已之女子子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母族三,指母之父姓为一族,母之母姓为一族,母之昆弟适人者与其子为一族;妻族二,指妻之父姓为一族,妻之母姓为一族。可见九族是一个较大的亲属团体。后世在概括宗亲关系时基本上不用九族的提法。
六亲 即六代宗亲。古代有宗族亲情到第六代为止的民间成规。<礼记·大传》:“六世亲属竭矣。”《贾谊新书》:“人之戚属,以六为法,人有六亲,六亲始日父,父有二子为昆弟,昆弟又有子,子从父而昆弟,故曰从父兄弟。从父昆弟又有子,子从祖而昆弟,故为从祖昆弟。从祖昆弟又有子,从曾祖而昆弟,故日曾祖昆弟。曾祖昆弟又有子,子为族兄弟,备于六,此之谓六亲。亲之始于一人,世之别离,分为六亲。亲戚非六则失本末之度,是故六为制而止矣,六亲有次不可相谕,相谕则宗族扰乱,不能相亲,是故先王设为昭穆三庙以禁其乱。”依此,到了第六代,即出了五服,已无亲情关系。宋代以后,以族规、义田、家训等为特征的宗族制度开始兴盛,宗族亲情被无限延伸,以激发族人的木本水源之思,但仍然注重六亲之制,只不过与六亲之外的族人可以保持较谈的宗族亲情。
谱学 自有文字出现,即有早期的人物记录。由简单的零散的记录发展到连贯系统的世系记载,由分衍世系到综合为后来的整体宗族世系体系,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不断充实、完善,从而创造了人记录自己生平世系及血缘关系的专著,这就是谱牒。在这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有以编撰当代姓氏人物世系为题材的籍典,有以人物世系为研究对象而创制的体例和修撰法则,从而研究它的起源、类别、功能、社会作用等,进而“演为专门之学”,这就是谱学。早期的谱学概念,主要着重于谱碟的修编、总汇、法则等方面。晋太元中贾弼撰写的《姓氏簿状》,称其为贾氏谱学,梁王僧孺在贾弼旧本的基础上,充实增补改撰为《十八州谱》,号为王氏谱学。隋唐时的《衣冠谱》、《开元谱》、《元和姓纂》、《永谱》等也有相当大的影响。尤其唐在全国收集了大量的士族家谱,考其世系,撰编成大型的《氏族志》一百卷、二百九十三姓、计一千六百五十一家,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史料,至今敦煌石室还存有《氏族志》原始写本残页。五代以后,有郑穛的《通志》著录谱序六种,另有《氏族典》、《古今姓氏书辩证》等都是有影响的谱学专著,特别须提及的北宋欧阳修与苏洵在谱学领域所创制的欧苏二体,为谱牒的修撰提供了至今不改的法则。这些古代谱学成就,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现代谱学,更着重于谱牒所涉及的历史内容而进行的学术研究与探讨,取其有史学价值和人文科学价值的精华部分,并从人口学、社会学、民族学、经济史、人物传记、宗族制度、地方史等方面解析历史,从而服务于现代社会。
谱法 所谓谱法,是按一定的规则制度、体例进行编撰谱牒的方法。这个方法,其要点就是怎样完整、准确、明了、有序地记载族人世系及其有关事项。从广义上讲,一部完整规范的谱牒,应涵盖该族历史、源流世系、人物、事件、业绩、迁徒、族规等内容。自宋起,编撰谱牒有两法,即欧体和苏体,也称欧式和苏式。
支谱 顾名思义,支是主干之外的分支,意属为同祖之下分衍的众多后裔,而后又各有其世系的支派。所谓支谱,就非常明确了它的谱牒定位,即局限在该祖之下的一个独特分支。形成或成为“支谱”的因素往往也是因分衍、择业、迁徒等原因,游离在原宗地所发展而成的,所以冠以“支谱”,它本身就表明了它属某宗之下的一个分支。支谱仍属于族谱范畴。
家乘 家乘,原意为以记载私家之事的文录。罗大经《鹤林玉露》载:“山谷晚年作日录,题曰家乘。”家乘属于家谱的范畴,因此后有少量的家谱也冠用家乘。家乘是从“史乘”袭用而来。虽然冠用家乘的不太多,但对谱碟的称谓单位则多有使用“乘”,是谱牒定量的又一别称。谱中有如:“以上大乘,每乘拾八本。”这里所谓的大乘非指佛教“大乘”之意。乘,本为春秋时晋国的史籍名,以后引申到载史之类的书,可称“史乘”。因此将谱列入史类称乘,大乘即本族总谱和门谱的合称,如“每乘拾八本”,即这部完整的谱碟共十八本。
洛阳张氏家谱序
闻之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而收族之道莫先于叙家谱。由是观之家谱之叙诚非细事也。余家自大清开国以来祖居河南省河南府宜阳县柴均里中村峪,迄今二百余年矣。人丁既盛、户口亦繁。有常居兹土者,亦有迁于他乡者,更有一辈之中行名不一者。不有家谱以志之,造年深日久,谁复知某与某为一宗乎。余曾祖九春公有志于是,将余家宗祖世系载为一谱,俾我后人观之,诚明如指掌矣。特怜余曾祖中年失目,其中犹有缺而未全者。如可宜公一门之下载有之旺公父子六人,特未详其出于某公。百恒公兄弟数人原系我祖自西山寻回,仅知其祖名九思,不知其曾祖何名,亦难记载。今姑载于家谱之末,以候其一门之中有能知者再为详载,此皆家谱中载有其名,明著其为一家者,至石家陵东省公一支相传亦是一家,但不知自何时分支。余父在文书匣中拾得一纸;内书石家陵张廷某与中村峪张百某是同族弟兄,则其为一家无疑矣,但其中世系,石家陵三祥公,三晋公与我三世祖三芳公等行名则一,辈数不合,亦不知其何故,此又家谱中末载其名亦相传为一家者。又如老坟碑记刻有希寅公、希科公、九龙公、九荣公、九儒公及精公、臣公、科公、举公、丑公、车公、保公、课公、官公、住公,家谱均未载其名,亦不知其为某公之子。又希某等公碑记刻有八代孙,则其上亦有七世之祖。余曾祖叙家谱时, 自款公始,则于歆公以上四辈之名亦无所考矣。至小坟碑记刻有明故显考处士讳张罄妻张氏之墓,亦不知其与歆公相去远近,此又家谱中末载其名,碑记中刻有其名者,亦不可以不志也。余承余曾祖之志,重叙家谱以贻后人,亦惟详以传详,略亦传略云尔,岂敢妄有所增减,以获戾于先人也哉,是为序。 清同治二年二月上旬、八世孙文焕谨识
1、家谱之叙有同宗谱、世系序两等。余张氏旧家谱排名以昭穆为序。凡一宗之名俱排于一面之中,此同宗谱例也,如此固甚明显,但名稠纸窄,其中某公配某氏、系某某之女;某公有儿子.俱系某名;某公有儿女,俱适某氏,某公卒葬于某山某荧难以详载。今以旧家谱为同宗谱,开列于前。更仿宋儒欧阳氏家谱例为世系序,以一字为排,长前次后,各居一幅,开列于后,于某公配某氏,系某某,公子名某某,公女适某某。公卒葬某,具为载出,始觉全备云。
2、世系序考之他氏,有以四世为则者,有以五世为则者。其以四世为则者,未详何义,其以五世为则者,想取诸五世服尽之义,或以五为生数,取其生生无穷耳。兹以五世为则,将纸界为五格,凡一辈之名俱平载于一格之中,旁以“一世”及“几世”等字志之。至五世叙完至于六世之名,宜另起一行以接五世之统,然仍以五世之名冠于初格,将六世之名列于二格,以为前后承接之次,至于九世十世以后无不皆然。而于其旁“几世”等字务为志清,庶不有误。
3、旧家谱于内族止载某公配某氏,未及详其生身之处。此于某公配某氏下有知其为某村某人之女者即以系某村某人之女载之。有不知其人,但知其村者,即以系某村之女载之。至不知其人不知其村者,则仍以配某氏载之。
4、宗族中姑姊妹亦系先人所生,不可不载,旧家谱未及载出。兹于某公有几女,俱适某氏,知者载之,不知者姑缺之。
5、先人坟墓,后人不可不知,旧家诺未及载明。至于某公卒葬于某山某莹,知者皆为载出。
6、宗族中有养子,虽非先人所生,然既收为义子,亦是先人子孙,不可不载,旧家谱于养子上削去长次等字。下以“养子”二字志之,甚为清晰。仍照旧家谱为例,不敢有误.
7、宗族中有无子者,或取兄弟之子承嗣,旧家谱末及载明,兹于某公无子,即以“无子”二字志之,或取兄弟之子承嗣,即以取某公儿子承嗣志之。至同宗谱中则于承嗣公双载其名,一载于“无于”公之下,以接无子公之统;一载于其生身公之下,以明其所自出,但载于无子公之下者,以“承嗣”二字志之;载于其生身公之下者,以“出继”二字志之,庶不有误。
8、一宗族中一人两名者,旧家谱仅裁其行名,未载其应试之名,追年深日久,遂有以两名疑其为两人者,至于某公有两名者,于行名之下,即以“又名某某”志之,庶不有误,且并于某公字某,知者亦为载出。
9、先人爵职,子孙不可不知,旧家谱未及载出,兹于某公有某职者,于行名之下,即以“某职”载之,庶久而不忘云。
10、先人教育子孙,原以士、农、工、商为正业,其有甘丧名节败坏门风者,家谱即削其名,虽其子孙,亦不准人家谱,吾宗族中原无此人而以举此条以为例者,一以示我先人训教之严,一以为我后人万世之防,凡我宗族人等俱宜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