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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制度合理性探讨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

作为企业的形态之一,在探讨其出资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将合伙企业与另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公司,进行简要的比较。

在我国,所谓公司,是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成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为基础,较多地带有约定性

特征。公司则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较多地带有法定性特征。

第二,两者对出资人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和“人合”的基础,合伙人应为自然人。而公司则无此方面的限制。

第三,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相对于公司而言,仅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且不具法人资格。公司有绝对的独立人格,且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合伙企业仅强调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且并不强调财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公司强调的是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必须严格分离,同时公司的财产应具有完整性与独立性。

第五,两者中投资人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人间存在密切的人身关系,属于典型的人合性企业。公司股东间人身关系较为复杂,但以资合或资合兼人合公司为主。

第六,两者中投资人对企业的管理权利不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以及其他约定自行决定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方式。公司相应的管理权由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公司股东只能通过公司治理机构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

第七,两者盈利分配和亏损分担不同。合伙企业的盈亏分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无约定时平均分配盈余并平均分担亏损。公司的盈亏分配,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两者责任承担不同。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则以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说,合伙企业与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区别,可以将其归结为“人合”与“资合”,约定性与法定性。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企业,是以出资人(合伙人)个人条件作为合伙企业信用基础而组成的企业。而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企业,是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作为其信用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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