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因多收环保电价款,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被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燃煤发电机组排放污染物应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限值要求。其中,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相关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时,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2020年的环保电价执行情况进行了核算。
经查,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电量,你单位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1号、2号、3号、4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累计超限值时间分别为8小时、3小时和62小时,累计上网电量分别470兆瓦时、155兆瓦时和5350兆瓦时,合计多收环保电价款567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一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送2020年第一季度部分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二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部分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三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0年第四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送2020年第三、第四季度部分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等文件资料。2021年9月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1〕36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申请。本局认为,对于你单位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除尘设备退出、机组负荷低导致脱硝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免于罚款。
综上,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021年9月1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6765元,免于罚款。
根据企查查官方网站搜索信息了解到,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03月30日,注册地位于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白沙湖畔,法定代表人为张春生。经营范围包括电力的建设、发电及电力的销售(在《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电力设施、设备、器材销售。在汕尾港汕尾新港区电厂专用码头从事煤炭装卸、仓储;为船舶货物装卸提供码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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