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现在十分普遍的一件事,资本家们将自己的财产进行抵押从而期望与收拢资金投入市场进行商业活动。今天法律知识网小编便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抵押权及抵押权人主体资格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吧。
一、抵押权人主体资格有哪些
船舶抵押权人指的是拥有船舶抵押权,可以行使船舶抵押权的人,一般指银行等。船舶抵押人是将自己的船舶抵押给抵押权人的人,一般指船舶所有人。举一个例子,船东贷款买船,为换取贷款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就好比我们贷款买房子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一个道理。
不得对抗第三人只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者,比如船舶要出租或者要卖掉,毕竟船舶本质上还是动产,在法律上把船舶视为不动产,才有抵押权的出现。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有个前提,就是必须经过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融资主体需相互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格,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人当然应该选择有资信的银行作为其借贷的银行,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贷款银行则首先需审查贷款人和抵押人的资格,在贷款人同时是船舶抵押人的场合,二者的身份是重合的。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因为设定抵押权是对船舶的处分行为,设定人须对船舶具有处分权及相应的行为能力。台湾地区海商法第33条规定,船舶抵押权之设定,除法律别有规定外,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别委托之人始得为之。依《海商法》第12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所有人,即依法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二、抵押权的意义
其基本的法律意义在于,为债权人在其原有的债权请求权之外又增加了一项物权请求权,债权人依据其债权,可以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请求权,这就是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权;而设立抵押权,又给债权人增加了一项请求项,即支配设置抵押的标的物、并从对抵押标的的买价中优先实现其权利的物权请求权。
这样,债权人享有双重请求权,其债权的实现就有了可靠的保障。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认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最理想形态,因为债务人就抵押标的物有占有权及利用权,得以其收益充作债务之清偿资金,而抵押权人无须自己直接为抵押物利用之不便,而得依其价值之担保,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企业可以其设备作担保(财团抵押),从而融通资金,抵押权人也可作利息的形式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诱导企业投资。
三、抵押权实现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以上就是法律知识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抵押权人主体资格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抵押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加快了资金的流动,而抵押权便是一项保护抵押权人的保护措施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知识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你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