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理论上,参与的成年人有能力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作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当致害风险发生时,也应当责任自负。比如足球、拳击比赛或乘坐飞机、“高铁”等社会活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风险均是社会普遍认为可以存在的风险。但是,如果活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商业行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的承担需另当别论。
今年7月19日,5名自驾游游客登上天祝马牙雪山主峰海拔4447米探险时,因路况不清,加上体力不支,被困山顶。事发后,经过多部门人员21个小时的营救,被困游客才全部安全下山。诸如此类自助游意外事件近年来屡见不鲜,那么在参与这些活动时,组织者、参与者该注意哪些事项来保障安全?并该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当出现意外时,受损害者又该如何索赔?
案例1.车祸致“驴友”伤残 两组织者被判赔偿2009年8月,兰州市民刘某等11名“驴友”相约去武威冰沟河森林公园旅游返回途中,乘坐的金杯面包车发生侧翻,车上人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某受伤最重,经诊断构成两个部位九级伤残。之后,刘某一纸诉状将两名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23万元。2011年8月,城关区法院一审判决两名组织者共赔偿刘某损失费10.8万元,两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2月9日,兰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自驾游翻车致人一级伤残 全车人共担赔偿2013年2月,重庆市江北区某公司同事朱某、李某、陈某和包某相邀外出自驾旅游,陈某又邀约了何某、王某、余某,大家约定所有费用实行AA制,朱某出面向谭某借用了别克商务车作为自驾游工具。何某驾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冲出路面,致朱某一级伤残。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何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谭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余同行者在过错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151万余元。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其他自驾游成员共同分担,共计赔偿被害人朱某6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3.自助游“驴友”伤亡 组织者被判无责2007年3月6日,北京市民郝某、张某在网站论坛上发帖,约定于3月10日组织一次由网友自愿报名参加的野外登山活动,声明“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完全责任。领队除接受大家监督、有责任控制费用和公开账目外,不对任何往返路途中发生的危险、所产生的后果负责。”孙某见到帖子后,自愿报名参加。在活动中,路线有所变更,不间断行走超过12小时,超出了原计划。孙某突然出现虚脱症状,后经多方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孙某的父母起诉要求郝、张及网络公司连带赔偿各种损失40余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组织者郝、张不具备对环境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责任、不承担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经营者义务,出现意外后也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11月,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自助游”这种旅游方式,在法律上究竟是如何定性的?与旅行社组织的组团旅游不同的是,自助游的组织形式相对松散、自由化程度较高。自助游过程中,参与者自由结合、自愿参加,由一个或数个组织者负责安排路线、行程等事宜,组织者也是活动的参加者,对其他参加者没有绝对的管理权,活动不具有营利性质。因而,该类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同于商业性营利活动的组织者。在法学理论上,参与的成年人有能力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作出合理判断,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驴友”在参加自助游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当致害风险发生时,也应当责任自负。比如足球、拳击比赛或乘坐飞机、“高铁”等社会活动,都属于“自愿承担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风险均是社会普遍认为可以存在的风险。但是,如果活动的组织机构是一种商业行为,比如旅行社,或者由他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责任的承担需另当别论。自助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意外风险有哪些?适用的法律规定具体是什么呢?自助游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风险,自助游过程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正常的交通事故划分责任。二是发生意外伤亡时的损害赔偿风险,受害人的损坏需要由他人承担的条件,至少要求他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比如自助游的发起人或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在山洪多发季节将露宿帐篷搭建在地势低凹区域,洪水致人损害的,相关人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就国内目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目前对自助游这种旅游形式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把具体意外概括为两种:一是“驴友”因其相互之间或受到“驴友”外第三人侵权所引起的纠纷,对于侵权性质的意外,一般都是以《侵权责任法》为主要依据进行处理;二是“驴友”在自助游期间因消费、买卖、租赁等原因引发意外的,则按照所对应的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条文来进行责任区分。自助游过程中发生意外,如何划分责任?组织者是否有赔偿责任?在无偿自助游中,组织者只负一般的善良保护义务,而不承担与旅行社相当的责任。针对自助游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根本原则还是首先要对自助游的性质作出一个判断和界定,其次再根据自助游的组织形式、参与人员、具体意外发生的原因等事实进行责任的分担。就组织者本身而言,确定其是否负有对受害“驴友”的赔偿责任,要看其是否对“驴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要看其对“驴友”所受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如果组织者对于意外损害的发生并无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则不应当由组织者来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的基本特征是较为专业的,是具备相应的户外常识的主体自发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形式,驴友之间的照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救险,均是道德要求,而非法律要求。组织者往往在活动发起后,也转变为“驴友”中的一员,其与其他驴友之间不存在绝对的硬性管理和领导关系。这也是法律有条件让其承担责任的原因之一。自助游发生意外时,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应该分别做哪些应对工作?受伤者如何索赔?注意事项有哪些?自助游的主要属性应为法学理论上的“自愿承担风险”的行为,但这种“风险自担”并不是绝对的。在自助游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作为组织者和同行的“驴友”,对受害的“驴友”负有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救助义务”。这意味着,不论意外是否是由组织者或同行“驴友”直接导致,在意外发生后,组织者或同行“驴友”均应积极地进行救助,防止所受损害扩大或者因意外造成次生损害。如果因组织者或同行的“驴友”救助不力等原因造成受害人损失扩大或发生次生损害的,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索赔本身就存在风险,自助游引发的民事纠纷更是存在取证难、过错责任划分难等特点。
作为诉求者,要正确判断相关的赔偿责任人并收集好事故发生、损失程度、责任人负有过错的相关证据,同时还应妥善保留产生的费用票据、病历资料等凭证。
如案例3中,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如何做才能视为免责?在自助游时组织者为规避风险,一般要求参加者签署一份风险自负的协议。该协议的目的之一是向参加者宣示该运动的潜在风险,二是一旦发生伤亡,组织者便藉此主张免责。免责条款虽然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但是如果免责条款免除了组织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则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发布自助游信息的网站等媒介机构应加强对自助游风险的宣传说明,并对活动的组织者进行一定的能力、经验、信用评估,便于参加者进行判断、选择,尽量减少组织者的责任。而作为参与者而言,则要把风险防范意识时刻放在首位,要自觉遵守交通、防火防灾、安全防范等方面的行为法则,并认识到所参加活动的风险性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以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