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财务工作秩序,规范出纳业务操作水平,确保资金管理符合内部的控制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同)的现金、票据、有价证券、保管品等的收付、移转、存管及账表的登记、编制等活动。
第三条 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等法规规定,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财务部必须设置独立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出纳岗位,领导不得兼任,会计不得替代。
第二章 出纳业务职责
第四条 出纳业务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现金开支范围,非现金结算范围不得用现金收付;
2.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公司核定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有价证券充抵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坐支现金;
3.现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必须相符;
4.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要及时核对,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相符;
5.对于特殊或重大项目开支,必须经过公司领导批示,会计主管人员或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办理;
6.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盖“收讫"、“付讫”戳记。
(二)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时,要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再据此编制收付款凭证,并据收付款凭证按规定序时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日结出余额;
(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和对购汇制度的规定及有关批件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四)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以防止出现银行透支现象。每日及时编制公司资金日报表上报公司、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
(五)严禁将银行账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六)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债券、股票等)的安全与完整。对日常往来的现金以及当日的库存现金和保管的各种有价证券应确保安全和完整无缺。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代为保管;
(七)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发票)。对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用途使用。对空白收据(发票)专设登记簿登记管理,按规定手续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八)出纳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三章 出纳日常业务管理
第五条 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照支出的审批程序,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原始凭证支付现金或办理银行结算。
第六条 在实际业务中出纳对现金送款单、进账单、收款、收据等自制原始凭证的填制应注意以下要点: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首先辨认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是否有税务局、财政局、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监制章,纸质发票监制章是否符合要求,电子发票按规定审查;
3.是否有出具原始凭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财务章或公章;
4.有无固定的特殊公认标志,如车船票、飞机票等;
5.自制原始凭证是否符合财务报销要求;
6.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章或公章;
7.对外开出的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复写,并连续编号,要求加盖财务章或人名章的,原始凭证章要盖齐;
8.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需持有实物验收单;
9.支付款项的原始证明需有收款单位的正式收款证明,不能用白条入账;
10.职工因工出差需填写正式借款单,作为记账依据;
11.职工出差回来报账时,借款单不再退还给借款人,由借款人重新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用以销账;
12.若出现多借款项退回,由收款出纳另开收据作为入账证明;
13.指定专门人员保管重要的空白原始凭证;
14.领用空白原始凭证须办理领用手续,注明用途、领用单位、领取人,领取凭证的起止日期,用完后要用存根销号;
15.对于发生频率高、性质、内容相同,只是金额不同的原始凭证,可以编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16.原始凭证汇总表应具备以下内容:汇总原始凭证编号、填制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税金、制证人、审核人、收款人、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
17.汇总表如同流水账账单,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最后进行合计汇总;
18.少数原始凭证可以附在汇总表后面,数量大的原始凭证应单独编号装订,妥善保管。
第七条 出纳应对受理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手续不齐全、书写不清楚、计算有差错的原始凭证坚决予以退回、更正,复核原始凭证时要注意事项:
(一)真实性复核注意事项:
(1)原始凭证上注明的业务内容是否和原来的业务内容一样;
(2)不得掩盖、歪曲和篡改原始情况;
(3)经营双方当事人和单位、时间、地点、内容、数量、金额等是否真实;
(4)业务人员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章;
(5)了解该项业务的主管人员应签章,由会计主管审核。
(二)完整性复核注意事项:
(1)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已填写完整,是否有本公司经办人、财务经理、总经理等授权签批人的有效签字;
(2)对于需要附明细的原始凭证,若原始凭证不齐,则视为手续不齐全;
(3)如为购货发票应附有购货名称、规格、数量明细、销货单的出库证明单或本公司入库单;
(4)不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上应有使用人、行政部门证明人的签名。
(三)合法性复核注意要点:
(1)增值税发票的查验;
(2)原始发票为真,但不属于公司报销范围之内的;
(3)在会计处理时要注意公司报销中允许报销私人消费品,这种情况视同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有些费用招待费虽能报销,但对报销的比例或金额有规定限制。
第八条 对遗失原始凭证的处理:
(一)如果当事人或原始凭证保管人员由于不慎将原始凭证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原销货单位发票存根复印件),经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代替遗失的原始凭证;
(二)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凭证,则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九条 现金(含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使用标准、范围、程序
(一)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及慰问费、抚恤费的发放
1.未随工资发放的奖金(一般大会上发放的库存现金奖励),应按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发放;
2.慰问、抚恤等性质的库存现金发放,以专项审批表(单)或汇总审批表的形式;
3.工资发放表编制后,经申报个税后,由工资表编制人、财务会计、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由出纳人员依据发放表进行发放至员工相应的银行账户中。
第十条 零星采购借款(备用金)程序和标准如下:
1.由采购人员做出书面采购计划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2.财务部门以签批后的采购计划作为采购请款的借款依据;
3.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1000元-5000元,1000元以下个人使用公务卡或信用卡垫付;
4.需要采购领取定额借款(备用金)的人员,定额标准由公司各部门据实拟订,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
5.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逾期未还.不报者;财务部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当事人,仍未改进者则将情况据实上报公司领导,并采取扣除工资等措施予以清欠处理。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程序如下: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出差申报单》,注明出差事由和预借金额;
2.《出差申报单》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后到财务部领款;
3.财务部以《出差申报单》为借款、报销差旅费的审核依据;
4.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对逾期不报者,停止再次借款,同时扣除工资还款处理。
第十二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除上款规定外,其他项目支出均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不得使用现金。如确因特殊情况需现金结算,限额5000元以内的须经公司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限额5000元以上的报公司财务总监签批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条 出纳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但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总经理、财务经理和财务总监批准。
第十四条 出纳从银行提取现金, 应当填写《银行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批准后到银行提取。
第十四条 对于退还客户个人交付的定金, 定金退还的结算方式视客户初始交款方式而定(交现金退现金,交支票退支票),退还给客户的款项要由客户本人或授权委托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等证明亲自领取,公司内部人员不可代领,同时收回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收据要有相关领导和客户签字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如果客户收据丢失,则应查找收据存根联,以复印件签字替代)。
第四章 收款业务流程规范
第十五条 收款业务流程
(1)收受时,资金管理部门人员对收入款项,须当面点清,并实时登记。如该款项依规定应送银行的,应填具缴款书,如数解库,并将相关凭证传送会计人员登账;
(2)资金管理部门人员依规定应收纳的款项,应发先行收纳开具发票,并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传送会计人员。
(3)收入票据,应审查发票人或银行名称、地点、种类、抬头、金额、背书等是否与规定相符。
(4)委托银行代收票据,应先登录台账,等银行通知后,再行列收,如有延误,应即洽商。
(5)款项收妥后,及时在传传票或缴款单上加盖收讫日期戳记及经收人私章。
(6)出纳对收入款项,应随时按顺序登账。
第十六条 收纳各种收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一律使用发票。 由各业务部门向保管部门领取自行出纳款项统一发票,按编号顺序领用,另设收纳款项发票记录卡,并依照各联别规定按收入项目名称分别办理,如因填写错误,办理销号手续。已使用的发票及收款书存根联,应存在各业务部门,依类别加装封面,按号次装订成册妥慎保留,以备抽查。
第五章 付款业务流程规范
第十七条 付款作业
(一)可直接以票据、汇拨或划拨方式支付收款人者,应立即签发,并通知收款人。
(二)收到会计编制的付款凭单,应立即办理支付。其属于收款人自领方式附有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则通知收款人领取。
(三)款项付讫后, 即在结算凭证上加盖付讫戳记及经付人员章或签名。
(四)办理对公付款时,应检查核验所附凭证,是否与支出票据的印鉴相符。
出纳收到会计开具的支出凭单(证),其款项属于在专户存管款项支付者,应立即签发,通知受款人领取。
第六章 出纳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交接要按照《会计法》、《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公司财务人员交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会计人员交接要求进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从而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出纳因事休假、请假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应按调动工作或离职交接要求,办理财务(出纳)人员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出纳交接基本要求:
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
二是交接过程中由主管会计负责监交。
第二十一条 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 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交接流程
(一)第一阶段是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将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处理完毕;
2.将尚未登记的账目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将要办理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 发票、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等内容列清;
5.对于使用的财务软件,移交人员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财务软件的授权、密码及数据备份盘等内容;
6.对于使用的银行网银,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网银帐号、授权、密码和密钥;
7.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
8.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
(二)第二阶段是交接过程。出纳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1.库存现金要根据日记账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帐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员发现库存现金和日记账余额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
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帐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
4.若出现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要按账面金额交接;
5.出纳帐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6.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法人印章)和其它实物。
7.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帐启用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
(三)第三阶段是交接后有关事宜:
1.出纳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
2.出纳工作交接完毕,要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接交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4.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经总经理办公审议后由总经理签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