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连带责任中的司法责任是什么
律师解答:
在有限公司中,一旦股东完成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将由公司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股东除了对自己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外,还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股东连带责任法律规定1。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恶意逃避债务。3、出资不足的补充:4、抽逃出资:5、一人公司债务: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充出资的连带责任:7、利用关系损害公司利益: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无法清算: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10.公司未成立产生的费用和债权:11、公司未成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或无过错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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