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认定是有偿获得。美国法认为,如果金钱或其他财产被转让,或者服务被提供作为转让信托财产的对价,那么此转让为有偿获得。所获得的信托财产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是无形财产。关于如何认定“不知道违反信托”,美国法对于如何认定知道违反信托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是违反信托;二是即使事实上他不知道或是没有原因知道这是违反信托,但根据成文法或是其他规定他有责任知道或是应当知道交易是违反信托,也推定他对违反信托的情况知晓。那么与其相反,就应是不知道违反信托的认定情况。知道的内容应该是违反信托,而不能仅仅是信托的存在。
如果得到此转让是违反信托的通知在信托财产转让之后,此时如果再进行付款,受让人能否成为善意买受人呢?美国法认为,在此情况下,受让人持有之财产仍受制于信托,他不能成为善意买受人。如果受托人违反信托将信托财产转让给非善意买受人,该人再将信托财产转让给善意买受人,后者因其是善意买受人从而获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不知道信托的情况下,为获取信托财产付款,信托财产也已转让完毕,受托人无须为转让信托财产而做进一步的工作,此时,受让人得到该转让是违反信托的通知,即使受让人尚未得到信托财产,他仍是善意买受人。美国法保护善意买受人,使其获得对于原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一旦认为信托财产为善意买受人所持有,这就切断了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所享有的被害质上的所有权。即使是该财产仍能识别,它也不再是信托财产,不具有原“独立性”,受益人不能对其进行追及。受益人只能要求违反信托处置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为此承担责任。可以这样讲,法律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是基于保障交易安全的考虑。如果让不知情的、善意的买受人承担受托人违反信托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