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劳动规章的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一套内容完备、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在审订其内部的规章制度时,可从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合法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以上位法或上位政策为依据,不能与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相抵触,更不能违反《宪法》。
(二)合理性。合理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的内容公平公正,不能畸轻畸重,不近情理,显失公平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规范劳动者的有效依据;二是规章制度应具有具体、客观的标准,在实际应用中应具有可操作性,且要注意同样的行为规范条款,对于不同员工应灵活运用。
(三)冲突性。当规章制度内容之间互相冲突时,一般会作对员工有利的解释,因此用人单位应对冲突适用问题进行明确。
(四)可操作性。规章制度的条款措辞应严谨合法,不能过于模糊、宽泛,否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易引发纠纷。
(五)系统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之间应有条理性,无重复、矛盾情形,审查时需对其严加梳理,做系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