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10日讯 记者黄庆畅报道:“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要尝试用和解的方法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诉讼调解的原则、范围以及诉讼调解能力建设进行了明确。
这位发言人说,《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指导方针,不断扩大诉讼调解案件的范围,尝试对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和解,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这三类案件和解工作新机制。
《意见》同时要求重点做好六类案件的调解工作:涉及群体利益,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配合的案件;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且双方都难以形成证据优势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申诉复查案件和再审案件。
《意见》对加强诉讼调解能力建设提出了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大力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调解两方面的能力,不断完善调解艺术,创新调解方法,提高法官以和谐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意见》还指出,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在基层,关键靠基层,要力争把大多数矛盾消化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确保矛盾不扩大、不激化、不上交。各级人民法院要重视基层法院调解工作,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指导,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